关于送达福建若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建若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福 建若熙石油化工 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 6 年 3 月 17 日作出《税务 处理决定 书》(榕税二稽 处 〔202 6 〕 21 号) 、《 税务行政处罚 决定书》 (榕税二稽罚〔2026〕 7 号),由于你公司已失联,以 致 该文书无法以 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 6 年 4 月 1 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二稽处〔 202 6 〕 21 号
福建若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111MA8RJCA57A ):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本次就你公司(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安平小区10\#楼1层07店面 )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走逃(失 联)
(二) 你公司 集中受票及开票
(三) 你公司 资金 异常,存在大额未收款
(四) 2025年12月,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判决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麟等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等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 修订)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 202 1 年 4 月至202 1 年 7 月 期间开具的 69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开具发票金额 6492090.74元,税额合计843971.76元,价税合计7336062.5元 )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对我局上述税务处理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3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二稽罚〔 202 6 〕 7 号
福建若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111MA8RJCA57A ):
经我局对你公司 ( 注册 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安平小区10\#楼1层07店面 )202 1 年 1 月至202 2 年 12 月涉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公司走逃(失联)
(二) 你公司 集中受票及开票
(三) 你公司 资金 异常,存在大额未收款
(四) 2025年12月,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判决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麟等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 修订)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 202 1 年 4 月至202 1 年 7 月期间开具的 69份 增值 税专用发票( 合计开具发票金额 6492090.74元,税额合计843971.76元,价税合计7336062.5元 )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关于你公司的《走逃(失联)证明》;
2.有关 税收 业务管理系统 查询结果 ;
3.你公司对公银行账户查询明细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 修订) 第三十 七 条 第一款 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1号)的 有关 规定,对 你 公司 虚开发票行为 处以 10 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 台江 区税务局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逾期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