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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送达福建梦幻之旅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建梦幻之旅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榕税一稽罚〔2026〕14号
2026-04-22

关于送达福建梦幻之旅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梦幻之旅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4月15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一稽罚〔2026〕14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4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一稽罚〔2026〕14号

福建梦幻之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2XN91313):

经我局于2025年9月9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1层01室-A6)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于2021年度虚开3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37035810.52元,税额合计4814655.22元,价税合计41850465.74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有关税收业务管理系统查询结果、对公银行账户流水明细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5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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