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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长)文综罚字〔2024〕F-000129号

(长)文综罚字〔2024〕F-000129号

〔长〕文综罚字〔2024〕F-000129号
2024-12-04

(长)文综罚字〔2024〕F-00012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文综罚字〔 2024〕F-000129号

当事人: 邹永新

证照名称及编号: 居民身份证 43252419800425*9

法定代表人: 邹永新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 1200号E6区4栋303房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08月23日15时05分至2024年08月23日18时53分,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曾振环(18010021069)、唐日恒(18010021073)等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正圆巷春苗幼稚园东南侧约50米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负责人邹永新配合检查,现场工作正常,发现当事人正在打印《现代汉语语法教程》合页30509张,厂房内存放《纳税筹划》97本、《证券投资学》31本、《国艺昆虫学》154本、《物理学教程》291本、《LINUX系统应用》283本、《现代汉语语法教程》80本、《管理心理学》80本、《税法》80本、《发展心理学》108本、《实验心理学》89本、《心理学研究方法》60本,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不能出示《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2,开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初步证据证实:

  1. 文书编号为(长)文综检(勘)字〔 2024〕240010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各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7张、现场执法录像1份。
  2. 编号为(长)文综保字〔 2024〕2400488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长)文单字〔2024〕2400462、2400463、2400464、2400465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各1份。
  3. 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

2024年8月23日,经批准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立案调查。

  1. 2024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在其复印场所执法检查情况予以确认,并承认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

经调查查明:

1、 当事人 2023年8月23日未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T4JWC6U),经营范围:广告发布服务;出版物零售;广告制作服务;广告设计;商务文印服务;办公用品销售;图文制作;图书、报刊零售。且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

2、 当事人自 2024年8月15日左右开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通过网上进行加工、代工接单印刷,当事人进行加工、代工装订再邮寄给客户。

3、2024年8月15日到2024年8月23日接到《证券投资学》等代工资料订单共计金额1429.22元,合页加工款项合计92.53元;共计1520.75。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520.75元;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为1520.75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作用代码: 91430111MAE06BYD86),办证日期2024年9月30日,经营范围: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印刷品装订服务。2024年10月11日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受要委托书和杨细开、邹永新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 编号为(长)文综检(勘)字〔 2024〕240010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长)文综保字〔2024〕2400488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长)物单字〔2024〕2400462、2400463、2400464、2400465号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各1份。证实了当事人于2024年8月23日在其公司代工《证券投资学》等1343本书籍、加工合页30509张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固定获取证据。
  3. 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1份。证实了当事人2024年8月23日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4. 现场检查照片 4张为证,证实了案发场所和复印的印刷品。
  5. 当事人公司与客户加工合同清单一张、代工活页清单一张。证实了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经营情况。

2024年10月11日当事人家庭(以其配偶杨细开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为证。证明当事人申请办理数字印刷许可证的已经办结情况,证实了当事人有办证意愿。

2024年10月21日,案件复杂,本案自立案启动之日起两个月内无法办结,延长两个月。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认可。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应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当事人已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建议工具、设备不予没收、不予取缔。

当事人 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23日,接到加工《纳税筹划》等11类图书资料订单共计金额1429.22元,代工活页91.53元,共计1520.75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520.75元;认定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为1520.75元。当事人的为违法经营额1520.75元,其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中第196项关于《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从轻处罚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处罚基准: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11月2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集体讨论,鉴于当事人已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给予当事人擅自从事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工具与设备不予没收、没收《纳税筹划》等11类图书资料1343本、合页30509张、违法所得1520.75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长)文综罚告字(长)文综送字〔2024〕F-000129-1号,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4年 12 月 4 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贰拾元柒角伍分(1520.75)元;3.没收非法财物:书籍1343本、合页30509张。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非税公众服务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12月0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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