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旭彩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州旭彩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旭彩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4月14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6〕4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4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6〕43号
福州旭彩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570972848C)
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至2026年2月2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3号(原盘屿路东侧)奥体阳光花园二期G-2\#楼10层25办公)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收到上游供货企业河南奥凯木制品厂的已证实虚开发票111份,金额10698646.28元,税额1390824.16元,暂未见用于出口退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你公司取得的河南奥凯木制品厂开具的111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上述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不得用于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述已证实虚开的111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