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资委出资人监管事项履职清单
湖南省国资委出资人监管事项履职清单
- 索引号:430S00027/2015-09795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15-12-28 00:00
- 名称: 湖南省国资委出资人监管事项履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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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资委出资人监管事项履职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内容 | 实施依据 | 承办 机构 |
| 1 | 企业负责人考核与薪酬管理 | 制定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行综合考核;制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审核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 | 1 、《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一条: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2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湘国资〔 2012 〕 199 号)第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 业绩考核与 分配处 |
| 2 |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 根据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水平进行调控;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审核或备案,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 <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 2015 〕 96 号)第三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监管企业在省国资委依法调控下,围绕企业发展战略与功能定位,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对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水平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第七条:省国资委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对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实行审核制,对竞争类企业实行备案制。 | 业绩考核与 分配处 |
| 3 |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 支出管理 | 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 2014 〕 7 号)第十二条: 2014 年起,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 2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湘办发〔 2015 〕 23 号)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 业绩考核与 分配处 |
| 4 | 企业年金管理 | 审核监管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并对监管企业企业年金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关于监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湘国资〔 2006 〕 132 号)第五条第二款:国有独资监管企业年金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国有控股监管企业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将企业年金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监管企业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年金方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母公司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审核同意。 | 业绩考核与 分配处 |
| 5 | 财务预算管理 | 指导、督促、检查、考核监管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 《关于印发 <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指导意见 > 的通知》(湘国资〔 2009 〕 276 号)第五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监管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
| 6 | 财务决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统计 | 组织实施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年度财务决算 | 1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2004 年第 4 号令)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依据规定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报备。 2 、《关于印发 <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 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 和 <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 > 的通知》(湘国资〔 2004 〕 104 号)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按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
| 7 |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 | 规范监管企业对外捐赠、担保等行为 | 1 、《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 2010 〕 34 号)五、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规模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批准并报省国资委备案确认。 2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担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预算〔 2014 〕 17 号)三、监管企业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年度担保业务情况、本年度担保总额控制的计划、担保风险控制措施报省国资委备案。省国资委对年度担保控制限额进行确认。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
| 8 | 清产核资 | 监督、管理企业清产核资及不良资产核销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 2003 〕第 1 号)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
| 9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 组织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编制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建议草案 | 1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 2007 〕 26 号)四、(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取、组织上交;五、(十四)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2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湘政发〔 2010 〕 32 号)五、(十六)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并编制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3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 < 湖南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湘财企〔 2011 〕 2 号)第五条 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取,省国资委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组织所监管省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
| 10 | 经济运行分析及日常财务动态监测 | 监管企业财务快报监督管理、资产营运分析 | 1 、《关于改进和加强地方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 2011 〕 3 号)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出资人财务动态监测工作,切实加强财务快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规范,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财务快报及时上报、数据准确完整,不断改进和完善本地区企业财务动态监测工作体系。 2 、 《关于做好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湘国资〔 2004 〕 30 号)八、省国资委对企业财务快报报送工作将建立企业财务快报通报制度,并将财务快报的报送情况及质量作为企业相关工作的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3 、《关于加强监管企业资产营运分析工作的通知》(湘国资〔 2006 〕 79 号)三、(三)建立定期分析、报送制度。监管企业建立季度资产营运分析制度,定期召开资产营运分析会,并将每季度分析报告(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在季度终了后 20 日内报送省国资委,四季度分析报告随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按原要求一并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建立上、下半年度监管企业资产营运分析制度,对监管企业资产营运进行全面分析,并将分析情况通报各监管企业。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
| 11 | 产权登记 | 审核办理省属企业产权登记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12 年 4 月 12 日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29 号)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 | 产权 管理处 |
| 12 | 产权(资产)处置 | 审核和审批监管企业超出授权范围的产(股)权 / 资产挂牌转让 ; 审核和审批监管企业产(股)权 / 资产协议转让、无偿划转 | 1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3 年 12 月 31 日 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 3 号)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2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 年 11 月 16 日 湘政发〔 2011 〕 43 号) 第三条省属企业中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省国资委审核或审批; 3 、《关于促进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产权〔 2015 〕 60 号)第一条第一款审批权限。监管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实物和无形资产转让,转让金额超出权限的,按程序报省国资委审批。 | 产权 管理处 |
| 13 | 市州产权协议转让事项 | 审核和审批市州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 |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 年 12 月 31 日 国资发产权〔 2006 〕 306 号)第(二)条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 产权 管理处 |
| 14 | 资产评估 | 负责监管企业超出授权范围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和监督检查 | 《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内设机构职责配置〉的通知》(湘国资 [2010]268 号) 五、( 二) 负责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监督检查。 2 、《关于促进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产权〔 2015 〕 60 号)三、关于资产评估(六)评估备案管理权限 根据权限由企业决定的产权(股权)转让、实物和无形资产转让等资产处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监管企业负责备案。 | 产权 管理处 |
| 15 | 资本金 变动 | 审核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 |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产权 管理处 |
| 16 | 发债管理 | 审核监管企业发债方案 | 《省属监管企业发行债券等融资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湘国资〔 2014 〕 182 号)第四条 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由省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监管企业中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发行债券,由其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包括省国资委在内的全体股东,省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其股东代表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省国资委。 | 产权 管理处 |
| 17 | 上市公司 管理 | 审核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包括超比例减持、协议转让、无偿划转、间接转让、国有股东标识管理、转持等 | 1 、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第 19 号)规范国有企业超比例减持、协议转让、无偿划转、间接转让行为,明确地方国有企业上述事项审核主体为省级国资监管机构; 2 、《关于印发 <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 > 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007 〕 108 号)第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公司相关批复文件中对国有股东作出明确界定,并在国有股东名称后标注具体的国有股东标识; 3 、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证基金实施办法》 (财企〔 2009 〕 94 号)第十二条条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国有股东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出具国有股转持批复。 | 产权 管理处 |
| 18 | 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方案 | 《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内设机构职责配置〉的通知》(湘国资 [2010]268 号)五、(三) 依法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方案。 | 产权 管理处 | |
| 19 | 审核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证券及发行可交换债券方案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009 〕 125 号)第五条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该股东单位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国有股东为其他类型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在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按照规定程序将发行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条 国有控投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方案后,按照规定程序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将该方案逐级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 产权 管理处 | |
| 20 | 审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方案 | 1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009 〕 124 号)第九条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会召开日前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 产权管理处 | |
| 21 | 章程管理 | 对监管企业公司章程的起草和修订。对监管企业控股子企业(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重要子企业)公司章程的审批。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修正)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 年)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 规划发展处 |
| 22 | 战略规划管理 | 指导、审批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的确定及调整。 | 《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内设机构职责配置〉的通知》(湘国资 [2010]268 号)六、(二) 负责所出资企业范围的调整工作;第五条 指导、审核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 规划发展处 |
| 23 | 投资管理 | 非金融投资审核和后评价,包括监管企业限额以上或允许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含内部技改及固定资产投资、新设公司、对控股或参股企业增资扩股、并购等)。 | 1 、《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内设机构职责配置〉的通知》(湘国资 [2010]268 号)六、(六) 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履行出资人职责。 2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湘国资〔 2015 〕 18 号)第二条关于本办法所称投资释义。第九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查、备案等分类监管;第十六条 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 规划发展处 |
| 金融投资审核和后评价,包括监管企业基于财务型投资对非控股企业实施增资、认购新股、定向增发等;认购基金、理财产品及金融创新产品;在二级市场买卖证券;委托贷款等。 | 1 、《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内设机构职责配置〉的通知》(湘国资 [2010]268 号)六、(六)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履行出资人职责。 2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湘国资〔 2015 〕 18 号)第二条关于本办法所称投资释义。第九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查、备案等分类监管;第十六条 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 |||
| 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及备案 |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湘国资〔 2015 〕 18 号)第十四条省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年报告、年计划、季调度和统计分析制度。 | |||
| 24 | 国企发展政策预研 | 对省属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开展政策研究并提出建议 | 《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内设机构职责配置〉的通知》(湘国资 [2010]268 号)六、(一)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拟定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总量、目标、战略和途径。 | 规划 发展处 |
| 25 | 重大发展事项协调 | 指导协调监管企业自主创新、新型工业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两型建设、节能减排及国际化(“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等)、抱团发展等重大事项 | 《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内设机构职责配置〉的通知》(湘国资 [2010]268 号)六、(七)负责联系新型工业化工作,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培育战略新兴产业和节能减排等有关工作,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络工作。 | 规划 发展处 |
| 26 | 省属监管企业改制重组管理事项 | 省属监管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制和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省属监管企业转让重要子企业国有股权或重要子企业改制、上市、变更实收资本 | 1 、《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 年 10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2004 年第 3 号令)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3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 改革 改组处 |
| 27 | 省属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管理事项 | 审核批准监管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的总体方案(机构设置、职位设计);备案确认规范董事会建设的重要制度(议事规则、运行机制);依法履行股东法定职权;负责董事及董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 1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2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第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3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资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 2010 〕 22 号)明确:改革改组处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工作,负责所出资企业派出董事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 改革 改组处 |
| 28 | 监管企业干部人事管理 | 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领导人员任免、外部董事选派以及国有产权代表委派和管理 | 1 、《中共湖南省委关于成立中共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 2004 〕 14 号)第二条:省国资委党委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协助省委组织部做好省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将原由省委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和其他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领导人员交省国资委党委管理。决定任免这些企业领导职务,由省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其中行政职务由省国资委任免。 2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的意见》(湘办发〔 2014 〕 37 号)第十条:竞争类……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竞争类省属企业……其他领导人员报国资委监管机构备案。第五条: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外部董事人才库由省国资委负责管理,外部董事拟任人选应从人才库中遴选。第十七条:国有产权代表由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委派和管理。 3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资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 2010 〕 22 号)规定:三、内设机构(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党委干部部)——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 |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
| 29 | 监管企业出国(境)管理 | 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审核(备案) |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 < 湖南省省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湘组〔 2012 〕 154 号)第八条:省管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因私事出国(境),由省国资委党委或其他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经分管省领导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
| 30 |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 监督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 | 1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 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2 、《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法律事务及重大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二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省属监管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指导监管企业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 政策研究与 法规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