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汇堡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州汇堡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的公告
福州汇堡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4月13日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榕税一稽强扣〔2026〕1002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执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4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榕税一稽强扣〔2026〕1002号
福州汇堡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4DKYH7T):
鉴于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凤湖路258号(原江滨西大道北侧,凤湖路南侧)香开观海广场5\#楼7层21商务办公)未履行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95号)作出的行政决定,经我局依法催告后逾期仍不履行,且因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在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6年4月13日起从你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76)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壹万零柒佰柒拾壹元伍角叁分(¥ 10771.53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