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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送达福建省力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建省力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榕税一稽处〔2026〕77号
2026-04-22

关于送达福建省力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省力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4月15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6〕77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4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6〕77号

福建省力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4D5350D):

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福三路20号(原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一区)(一期)S2\#楼16层02办公]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取得界首市润洪服装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94130,发票号码:14619055-14619059、14670216-14670225,金额合计1384026.57元,税额合计179923.43元,价税合计1563950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的,可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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