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516393/2015-2237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07-06 |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 |
| 文件编号: | 建政办函〔2015〕105号 | ||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7号)及杭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杭审改〔2015〕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以下简称“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推行“多证联办”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简化申请材料和审批环节,再造审批流程,创新审批和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准入。通过“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证照”,将由市场监管、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收件,与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并联审批,统一核发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下同)、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一照五码”形式实现“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统一加盖市场监管部门公章。要切实推进“五证合一”,为实施“一照一码”做好前期准备。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二、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对新登记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核发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按原登记程序办理,条件成熟后再行推广;已经设立的企业及分支机构所领取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继续有效,可自愿申请换发“五证合一”营业执照。
三、改革内容
(一)改革步骤
2015年6月底前,全市范围内对新设企业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由市场监管部门向企业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申请人有特殊需要的除外)。改革前核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继续有效,企业办理变更事项、证照有效期满续办申请等情形下予以换发“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二)改革举措
1.设立综合受理窗口。行政服务大厅设立“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2.实行“一表申请”。申请人只需填写一张涵盖市场监管、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以下简称五部门)相关内容的申请表。对于五部门要求提交的相同申请材料,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原件由“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留存,档案影像与五部门共享。
3.信息数据共享。“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录入申请表所有内容,实现五部门数据共享。
4.优化审查环节。实行信息互认,五部门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均由“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审查,各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5.缩短办理时限。将原来串联式审批改为并联式审批,即时办理营业执照。
企业在我市区域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从事经营活动时,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交标注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予以认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要求,确保事项、人员、设备、网络、经费等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市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确保改革落实到位。
(二)强化业务培训。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五证合一”综合登记业务系统操作、企业“五证合一”登记信息表、提交材料清单、内部工作流程的培训。
(三)强化基础保障。增设综合受理窗口,合理调配窗口力量,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确保数据录入、文件扫描、信息共享和证照发放等工作快速、高效运转。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介,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企业和群众关注的问题,大力宣传“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
附件:1.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操作规范
2.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操作流程
3.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书
4.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审核情况表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
附件1
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操作规范
一、适用主体
我市行政区域内对新登记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核发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按原登记程序办理,条件成熟后再推广;已经设立的企业及分支机构所领取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继续有效,可自愿申请换发“五证合一”营业执照。
二、使用范围及效力
“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同等的功能和法律效力。全省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受理持证人申请办理事项时,予以认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有需要,可凭“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分别向市场监管、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申领相关证照副本。
三、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五证合一”、“一照五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各地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加载“五证合一”模块,相关人员在平台上完成申报材料电子信息推送、部门信息交换、企业登记信息共享、审批进度跟踪及五证号码获取、档案资料共享等功能,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平台功能,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审批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四、申报表格和申报材料
对原五证的申报表格和材料规范进行整合,合并相同的内容;“五证合一”的表格和材料规范力求简洁明了,相关申请人有疑问的,在统一的“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咨询、了解;“五证合一”的原始登记材料应进行统一保存,相关部门可随时查阅。
五、营业执照格式
“五证合一”有关登记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负责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证照号码,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加载打印;打印时应在原工商营业执照打印注册号下方依次打印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为简化手续,“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只加盖营业执照颁发部门的公章。
附件 2
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操作流程
一、申报材料受理
“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相关材料和需修改的内容。
二、内部审核流转
申报材料受理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将有关登记及影像信息推送至“五证合一”审批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认领审批,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即赋号,不符合的应写明理由,及时反馈给受理窗口。受理窗口汇总各部门意见后统一告知申请人。审核模式采用并联审批。
三、营业执照发放
“五证合一”相关部门赋予各自证照号码后,营业执照打印部门应按规定格式予以打印“五证合一”营业执照。打印完毕后,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流转给相关部门,营业执照原件由发照部门通知申请人取件。各部门不再单独编码发放证件正本,但可根据申请人申请增发副本。
四、注销办理
持有“五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业办理注销手续的,由企业先行办理国税、地税、统计部门的注销手续,再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市场监管部门注销完成后办理人力社保部门注销手续。其中,企业单独领取了各部门证书的,由各部门分别收缴;仅领取“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各部门在注销手续办理完结后,在“五证合一”营业执照背面加盖注销登记专用章,注销后“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管部门收缴。注销手续完成后,相关信息应及时推送至信息共享平台。
附件 3
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书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口新设 口变更 口增发 口补发证照 口其他
| 营业执照基本信息 | ||||||||||||||||||||
| 企业名称 | ||||||||||||||||||||
| 住所/经营场所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手机 | ||||||||||||||||||
| 经营范围 | ||||||||||||||||||||
| 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 | ||||||||||||||||||||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变更时填写) | 口是 口否 增发组织机构代码证 | |||||||||||||||||||
| 机构类型 | 口企业法人 口企业非法人 口其他机构 | |||||||||||||||||||
| 主管部门 | 职工人数 | |||||||||||||||||||
| 开户银行 (变更时填写) | 开户账号 (变更时填写) | |||||||||||||||||||
| 税务登记证基本信息 | ||||||||||||||||||||
| 纳税人识别号 (变更时填写) | 口是 口否 增发税务登记证 | |||||||||||||||||||
| 财务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手机号码 | ||||||||||||||||||
| 办税人员 | 身份证号码 | 手机号码 | ||||||||||||||||||
| 从业人数 | 其中外籍 人员数量 | |||||||||||||||||||
| 核算方式 | 口非独立核算 口独立核算 | |||||||||||||||||||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
| 社保证号 (变更时填写) | 口是 口否 增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 |||||||||||||||||||
| 隶属关系 | 口中央企业 口省属企业 口市属企业 口县属企业 | |||||||||||||||||||
| 养老保险是否参加行业统筹 | 口是 口否 | |||||||||||||||||||
| 社保经办人 | 身份证号码 | 手机号码 | ||||||||||||||||||
| 统计登记证 | ||||||||||||||||||||
| 统计登记证号(变更时填写) | 口是 口否 增发统计登记证 | |||||||||||||||||||
| 统计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手机号码 | ||||||||||||||||||
| 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声明 (注:非小微企业的无需填写) | ||||||||||||||||||||
| 我企业属于口小型企业/口微型企业,并保证申报真实,同时申请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减免代码证书费等优惠政策。 | ||||||||||||||||||||
| 其他信息 | ||||||||||||||||||||
| 证照遗失补发 | 口一证多码营业执照 口组织机构代码证 口税务登记证 口社会保险登记证 口统计登记证 | |||||||||||||||||||
| EMS快递服务 | 口一证多码营业执照 口组织机构代码证 口税务登记证 口社会保险登记证 口统计登记证 | |||||||||||||||||||
| 收件人 | 手机号码 | |||||||||||||||||||
| 收件地址 | ||||||||||||||||||||
我企业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 2015 ] 67 号)及本市有关操作规范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并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统一适用于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事项。本表与各类企业工商登记申请书及相关登记材料共同提交,用于办理多证合一业务。
2.企业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出资人),其中:股份公司为董事会,营业单位及分支机构为隶属企业。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由单位加盖公章。
3.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办理登记业务时,选择在一证多码营业执照的基础上,是否单独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等证书。如需要行政部门增发的,勾选“是”;不需要的,勾选“否”。已办理过增发的,则无需勾选。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 A4 纸打印,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件 4
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审核情况表
企业名称: 注册号:
业务类型:口新设 口变更 口增发 口补发证照 口其他
| 证照 名称 | 发证部门名称、办理意见及日期 | 证照号码 | 发证情况 |
| 营业 执照 | 发证机关名称: 办理意见: 发证日期: | 注册号: | 口已发证 口未发证 口遗失补证 |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发证机关名称: 办理意见: 发证日期: | 代码证号: | 口已发证 口未发证 口遗失补证 |
| 税务登记证 | 国税发证机关名称: 办理意见: 发证日期: | 纳税人识别号: | 口已发证 口未发证 口遗失补证 |
| 地税发证机关名称: 办理意见: 发证日期: | 纳税人识别号: | 口已发证 口未发证 口遗失补证 | |
| 统计登记证 | 发证机关名称: 办理意见: 发证日期: | 统计登记证号: | 口已发证 口未发证 口遗失补证 |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发证机关名称: 办理意见: 发证日期: |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 口已发证 口未发证 口遗失补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