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2410/2015-677197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5-09-18 |
| 文号: | 浙工商企〔2015〕1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29-2015-0006 |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于全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工商局)、编委办、发展改革委(局)、法制办、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社保局、统计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 国办发〔 2015 〕 50 号 )、《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 国发〔 2015 〕 33 号 )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 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 2015 〕 121 号 ,详见附件)等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 》( 浙政办发〔 2015 〕 67 号 )要求,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实施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重要性的认识 今年 6 月,我省根据基层实践,坚持从群众需求出发,在全国率先实施了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五码”登记制度,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实施“一照一码”奠定了扎实基础。这次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既是前阶段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五码”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省商事制度改革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举措。这一登记模式的全面推进,有利于尽快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必将进一步推动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进一步深化实施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内容 (一)全面实施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按照 国办发〔 2015 〕 50 号 、 国发〔 2015 〕 33 号 和 工商企注字〔 2015 〕 121 号 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由工商(市场监管)、质监、税务、人力社保、统计五个部门分别核发的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 ) 的营业执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 (二)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适用范围。“五证合一、一照一码”适用于在我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暂不实行。 (三)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实施时间。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全省各级登记机关向申请设立、变更(包括换照)企业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将原“五证合一”登记制度下,营业执照加载五个证照号码即“一照五码”的登记模式,改为营业执照只加载统一代码即“一照一码”的登记模式。各地要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尽快完成现有模式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 (四)实施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过渡期。根据 国发〔 2015 〕 33 号 文件精神,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以及“一照五码”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以及“一照五码”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五) “一窗受理”、“一套表格”要求。各地应确定前期“五证合一”登记制度中设立的综合受理窗口为企业办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窗口。各级登记机关应按照 工商企注字〔 2015 〕 121 号 文件附件中的提交材料规范、申请文书,收取企业登记材料。 (六)企业注销提交的清税证明。企业办理注销时,需分别提供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 “清税证明”,具体按照《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 2015 〕 147 号 )要求办理。 (七)收缴原发证照。企业在办理变更或申请换照时,登记机关应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没有领取相关证件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未申领的申明;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企业换发 “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自然失效。 (八)统一信息共享。要依托政务服务网统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省统一信息用基础数据库开展统一代码信息的交换共享。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发照完毕后,向国税、地税、质监、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推送有关信息。在全省统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成前,各地市登记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部门数据交换通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实现向其它部门的数据推送。省级层面实行非实时批量数据交换,地市登记机关将数据汇总到省工商局后,由省工商局将全省有关企业信息统一推送到政务服务网信息交换平台,供其他部门接收、使用。 (九)统一代码的发放及管理。省工商局负责开发全省统一的统一代码管理模块,对国家工商总局分配给浙江省的代码资源进行统一管理,根据各地实际使用量以地市为单位动态分配码段(第一次分配量以两年够用为依据),由各地市的准入系统调取后自动生成统一代码,同时将各地市代码使用情况定期汇总,确保能及时掌握全省代码使用情况。 三、进一步做好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组织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 工商企注字〔 2015 〕 121 号 等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做好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有关工作,推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强化统筹,建立由地方政府主导、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切实保障改革所需的人员配备以及财力、物力和技术等,确保“一照一码”按时启动。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建立协调机制,及时研究信息交换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信息交换及时准确。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新规范的培训、升级改造相关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醒告知等工作任务;机构编制部门要合理划分部分职责,为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要协助做好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以及统一代码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工作;质监、税务、人力社保、统计部门等要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工作流程、工作制度以及平台对接的调整与衔接;法制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方性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完善工作。 (三)加强社会宣传。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加大对改革内容的政策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附件: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doc ( 工商企注字〔 2015 〕 121 号 )
省工商局 省编委办 省发改委 省法制办 省质监局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人力社保厅 省统计局 2015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