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做好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补充通知
| 索引号: | 002985915 /202411-00034 | 组配分类: | 工作通知 |
|---|---|---|---|
| 发布机构: | 省商务厅 | 主题分类: |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 |
| 名 称: | 安徽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做好加力支持 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补充通知 | ||
| 关键词: | 文 号: | 皖商办流通函〔2024〕308号 | |
| 信息来源: | 发布日期: | 2024-11-20 15:56:53 | |
| 发文日期: | 2024-11-20 15:56:53 | 生效日期: | 有效 |
| 废止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徽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做好加力支持
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消防救援主管部门:
根据《安徽省商务厅等 9 部门关于< 安徽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等文件的通知》(皖商流通〔 2024 〕 8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政策实施情况,现就做好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明确旧车转让登记地范围。个人消费者将本人“皖”籍非营运性质乘用车在全国范围内完成转让登记,或将本人非“皖”籍非营运性质乘用车在安徽省完成转让登记,均属于“在安徽省内发生所有权转移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个人消费者转让后的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获得方式”为“购买”。其他事项,执行《安徽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安徽省商务厅等 9 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皖商办流通函〔 2024 〕 254 号)规定。
二、明确旧车非营运性质范围。安徽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期间,个人消费者提交补贴申请时所转让的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 记 载的使用性质为“营转非”“出租转非”“预约出租转非”“网约车转非”的,均为“非营运”性质车辆。
三、强化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统筹。各市要加强消费品以旧换新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使用的统筹,资金以“总体统筹 、 不分领域、先到先得”为原则,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商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通报资金使用进展。
四、加大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推进力度。各市有关部门要在本地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专班的统筹协调下,加强部门协作,落实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大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推进力度。为扩大政策覆盖面,对消费者交回的老旧电动自行车登记时间不限。各地要积极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商户参与,扩大 城乡 网点覆盖。
五、增加补贴产品品类。增加家装厨卫(智能家居)类补贴品类:挂烫机、衣物护理机(柜)、除螨仪、吹风机、吸尘器、轮椅、淋浴椅、助听器、按摩椅、智能沙发,被子、四件套(含被套、床单、床笠、枕套)。对以上产品给予 剔除 所有折扣优惠后销售价格 15% 的立减补贴。
六、加强 补贴资金 管理。个人消费者购买家电、家装厨卫 及电动自行车 补贴 产品发生退货时,如该笔交易补贴资金已拨付销售商户,销售商户应及时将补贴资金退回各市专项账户。
七、加快商户资金兑付。各市要密切跟踪商户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过程中的垫资情况,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最大限度缩短商户垫资周期。在做好风险防控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预拨付部分资金、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方式,缓解商户经营压力。
八、强化活动监督检查。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补贴政策实施的监管,充分利用资金审核、价格预警等信息系统,加强交易数据分析,突出异常交易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价格欺诈、骗补套补行为,推动政策平稳有序实施和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对存在不履行相关承诺、服务问题突出、违规处置废旧家电及老旧电动自行车(含蓄电池)等行为的商户(回收企业),各市商务部门应 及时 取消其活动资格,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九、持续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加大宣传工作下沉力度,制作发布更多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宣传物料,开展下乡进村入户宣传 活动,营造浓厚的消费品以旧换新氛围;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舆情关切,解决群众诉求;深化政企联动,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联合当地商家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促消费活动。
| 安徽省商务厅 | 安徽 省 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 安徽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 |
|---|
| 安徽省 公安 厅 | 安徽 省 财政 厅 | 安徽 省生态环境厅 |
|---|
| 安徽省 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税务局 | 安徽省消防 救援局 |
|---|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