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我区资源税改革有...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我区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2-09
标 题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我区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000014349/2017-00034文 号
发布机构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2-09 16:29:00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备案的资源税相关品目的实际适用税率,现公布我区资源税税目适用税率(详见附件)。

二、我区资源税品目换算比和折算率

(一)铁矿(原矿-精矿)

换算比1.43

(二)金矿(精矿-金锭)

换算比1.35

(三)铜矿

1.原矿-精矿。换算比1.39

  1. 电解铜-精矿。折算率0.66

(四)铅锌矿(原矿-精矿)

换算比1.47

(五)铬矿(精矿-原矿)

折算率0.68

三、资源税延续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完成原油、天然气、稀土、钨、钼等5个品目从价计征改革,关于原油、天然气、稀土、钨、钼等资源税政策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有关规定执行。

煤炭品目我区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完成改革,煤炭资源税政策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14〕209号)有关规定执行。

此次改革发布的新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上述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品目。

四、全面清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

按照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的要求,决定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要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并取缔各地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属于重复设置、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不合理收费一并清理取消。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收费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确保资源税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同时,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清理收费基金与资源税改革同步实施,落实到位。各地(市)于2016年9月15日前将本地(市)清理收费措施及成效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五、工作要求

请各地(市)、各有关部门按照我区的资源税改革要求,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资源税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重大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告。

六、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区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负责解释。

附件: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属性税目征税对象税率
1金属矿铁矿精矿4%
2金矿金锭4%
3铜矿精矿5%
4铅锌矿精矿4%
5锡矿精矿5%
6铬矿原矿4.5%
7银矿精矿7%
8锂矿精矿5%
9锑矿精矿4%
10非金属矿石灰石原矿5%
11硫铁矿精矿5%
12湖盐氯化钠初级产品1%
13提取地下卤 水晒制的盐氯化钠初级产品3%
14粘土原矿每立方米1.5元
15砂石原矿每立方米1.5元
16矿泉水原矿4%
17大理岩原矿5%
18花岗岩原矿3%
19石膏原矿4.5%
20玉石原矿7%
21菱镁矿原矿5%
22云母原矿5%
23陶瓷土原矿5%
24自然硫原矿5%
25硼矿原矿5%
26泥炭原矿5%
27明矾石原矿5%
28水晶原矿5%
29砷矿原矿5%
30火山灰原矿5%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