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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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2018〕5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部门:
省财政厅
责任部门:
省财政厅
协同部门:
无
责任处室: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印发日期:
2018-06-15
联系电话:
0571-87055741、87057615
支持对象:
小微企业
执行期限:
自2018-06-15起
政策要点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予以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要点解读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l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