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20191224-00063354 | 成文日期: | 2015-09-24 |
|---|---|---|---|
| 发文机关: | 汉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5-09-28 |
| 发文字号: | 汉政办发〔2015〕7号 | 信息时效期: | 2019-10-24 |
| 索引号: | 001-20191224-00063354 |
|---|---|
| 成文日期: | 2015-09-24 |
| 发文机关: | 汉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2015-09-28 |
| 发文字号: | 汉政办发〔2015〕7号 |
| 信息时效期: | 2019-10-24 |
汉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HSDR—2015—01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湖南汉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83号令)、《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17号令)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湘财税〔2015〕2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作用,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决定调整汉寿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汉寿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 地段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
| 税额标准(元/平方米) | 10 | 8 | 6 | 4 | 2 |
二、纳税人应税的土地按其临街地段确定等级。对坐落在区域内不临街的土地,其土地等级可按临街地段等级降一级确定;整体性坐落在地段内的土地,按临街地段确定;对坐落在未列举地段的临街土地,按紧邻的列举地段土地级别确定等级;对坐落在十字路口(包括坐落在地段交汇处、交接处)的土地,其土地等级从高确定。
三、汉寿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地段等级及征收标准见附件。
四、对政策调整原因形成未及时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不予加收滞纳金。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汉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汉政办函〔2008〕90号)文件自本文执行之日起失效。
附件:汉寿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地段等级及征收标准
汉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
附件
汉寿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地段等级及征收标准
二级:10元/平方米
沧浪东路:沧浪路与辰阳中路交汇处至沧浪东路与文胜路交汇处。
沧浪西路:沧浪路与辰阳中路交汇处至沧浪西路与龙阳大道中路交汇处。
辰阳中路:辰阳中路与屈子路交汇处至辰阳中路与南星路交汇处。
南岳路:南岳路与辰阳中路交汇处至南岳路与龙阳大道中路交汇处。
步行街:步行街与南岳路交汇处至步行街与银水东路交汇处。
孟奇路:孟奇路与银水东路交汇处至孟奇路与渔夫路交汇处。
银水东路:银水东路与孟奇路交汇处至银水东路与书院路交汇处。
龙阳大道中路:龙阳大道中路与渔夫路交汇处至龙阳大道中路与汉岩公路交会处。
振兴路:振兴路与孟奇路交汇处至振兴路与汉寿大道中路交汇处。
芙蓉路:芙蓉路与南湖路交汇处至芙蓉路与汉寿大道中路交汇处。
三级:8元/平方米
汉寿大道中路:汉寿大道中路与汉沧公路交会处至汉寿大道中路与汉岩公路(向西延伸)交汇处。
汉岩公路:汉岩公路与南湖路交汇处至汉岩公路与汉寿大道中路交汇处。
辰阳南路:辰阳中路与南星路交汇处至辰阳南路与汉岩公路交会处。
银水西路:银水东路与孟奇路交汇处至银水东路与龙阳中路交汇处。
南湖路:南湖路与银水东路交汇处至南湖路与汉岩公路交会处。
书院路:书院路与沧浪东路交汇处至书院路与南星路交汇处。
四级:6元/平方米
辰阳北路:辰阳中路与屈子路交汇处至太阳堤。
龙阳大道北路:龙阳大道中路与渔夫路交汇处至太阳堤新建大桥引桥处。
汉寿大道北路:汉寿大道中路与汉沧公路交会处至太阳堤新建大桥引桥处。
龙阳大道南路:龙阳大道南路与汉岩公路交会处至龙阳大道南路与沧浪河交汇处。
汉寿大道南路:汉寿大道南路与汉岩公路交会处至汉寿大道南路与沧浪桥交汇处。
文胜路:文胜路与屈子路交汇处至文胜路与高培中心交汇处。
六级:4元/平方米
1.县城
县城规划范围内未列入四级以上的所有区域。
2.高新区
纳入高新区规划范围的所有地段。
3.太子庙镇
太子庙镇(319国道):太子庙桥至319国道与金鹰路交汇处。
太子庙镇(205省道):205省道与319国道交汇处至205省道与铁道交汇处。
八级:2元/平方米
1.太子庙镇城建规划区内未列入六级(含)以上的所有区域;
2.蒋家嘴镇、军山铺镇、洋淘湖镇、百禄桥镇、沧港镇、酉港镇、罐头嘴镇、岩汪湖镇、坡头镇、毓德铺镇、朱家铺镇、洲口镇、崔家桥镇等城建规划区。
汉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