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黄宏华、于挺进、陈妙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307556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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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1年12月27日 |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黄宏华、于挺进、陈妙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53号 | 主 题 词 |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黄宏华、于挺进、陈妙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黄宏华、于挺进、陈妙铃:
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期披露 2020年年报,未披露2021年半年报、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尚未在指定平台披露的信息、重大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等问题,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下同)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下同)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
董事长黄宏华、时任总经理于挺进、时任董事会秘书陈妙铃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黄宏华、于挺进、陈妙铃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