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惠企政策
浙财税政〔2019〕9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部门:
省财政厅
责任部门:
省财政厅
协同部门:
浙江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
税政处
印发日期:
2019-03-11
联系电话:
057187055750
支持对象:
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执行期限:
自2019-01-01起
政策要点
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综合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二、经营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三、纳税人年度内存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多重身份不重复享受。 四、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6号)同时废止。
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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