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孤老人...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9〕9号
2019-03-11

惠企政策

浙财税政〔2019〕9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部门:

省财政厅

责任部门:

省财政厅

协同部门:

浙江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

税政处

印发日期:

2019-03-11

联系电话:

057187055750

支持对象:

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执行期限:

自2019-01-01起

政策要点

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综合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二、经营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三、纳税人年度内存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多重身份不重复享受。 四、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6号)同时废止。

要点解读

暂无数据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