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 引 号:000014348/
- 统一登记号:WCDR-2014-00003
- 公开责任部门:区法制办
- 公布日期:2014-05-26
- 生 效 日 期:2014-05-26
- 信息时效期:2018-12-3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 号:望政发〔2014〕53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WCDR-2014-00003
望政发〔2014〕53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83号令)、《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撤消望城县设立长沙市望城区的通知》(长发(2011)18号)规定和精神,经《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长沙市望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复函》(湘财税函[2014]2号)批准同意,现就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在全区范围内(除新康乡)征收。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征收范围如下表:
| 等级 | 税额标准 | 征收范围 |
|---|---|---|
| 七级 | 6元/平方米/年 | 高塘岭街道办事处、喻家坡街道办事处、月亮岛街道办事处、白沙洲街道办事处、大泽湖街道办事处、金山桥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黄金园街道办事处黄桥大道以东地区。 |
| 八级 | 4元/平方米/年 | 全区除七级之外的其他区域 |
二、长沙市望城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由32元/平方米调整为45元/平方米。
三、调整后的征收管理有关规定从2014年1月1日执行。《望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城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的通知》(望政办发[2008]143号)和《望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城县黄金乡雷高公路以东地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使用税额标准规定>的通知》(望政办发[2009]12号)规定的原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同时予以废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