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海域使用金 | | 海域使用金 |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浙财综〔2019〕21号) | 政府制定。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国家标准及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我省征收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浙财综〔2019〕21号)。 | 征收工作已于2021年划转至税务部门 |
| 2 |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浙财综〔2019〕21号) | 政府制定。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国家标准及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我省征收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浙财综〔2019〕21号)。 | 征收工作已于2021年划转至税务部门 |
| 3 |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海域使用权出让成本收入 | | 海域使用权出让成本收入 | 参照第三方技术单位出具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的价格评估报告 | 政府制定。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国家标准及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我省征收标准 | 1.《资产评估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 年 7 月2日);
2.《海域价格评估技术规范》(HY/T 0288-2020);
3.《浙江省海域价格评估规范》(DB33/T 2029—2017); | 征收工作已于2013年划转至财政部门 |
| 4 |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成本收入 |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成本收入 | 参照第三方技术单位出具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的价格评估报告 | 政府制定。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国家标准及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我省征收标准 | 1.《资产评估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 年 7 月2日);
2.《无居民海岛估价规程》(DB33/T 2203-2019);
3.《无居民海岛使用价格评估规程》(HY∕T0326-2022);
4.《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测量规范》(HY/T 250-2018); | 征收工作已于2013年划转至财政部门 |
| 5 |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 | 双方协商确定,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 | 市场调节价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 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 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 | |
| 6 |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单位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 政府制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 财综〔2023〕10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 ) 征收工作已于2023年划转至税务部门
政府单位 矿业权使用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矿业权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为100元/平方公里年,第四个勘查年度起,逐年增加100元,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平方公里年;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逐年征收。 政府制定:国务院 | 财综〔2023〕10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 ) | 征收工作已于2023年划转至税务部门 |
| 7 |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矿业权使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矿业权使用费 | 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为100元/平方公里年,第四个勘查年度起,逐年增加100元,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平方公里年;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逐年征收。 | 政府制定:国务院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 | 征收工作已于2023年划转至税务部门 |
| 8 |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分别对应(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四)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分别对应(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 政府制定。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根据国家标准及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我省征收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浙财综〔2016〕16号)。 | 征收工作已于2023年划转至税务部门 |
| 9 |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质量保证金 | 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 政府制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 | 《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 | 承包人可以使用银行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
| 10 |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瑞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 政府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动产登记 | 住宅类 80元/件;非住宅类 550元/件 | "政府制定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小微企业免收 |
| 11 |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瑞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 政府单位 | 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动产登记 | 10元/本(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 "政府制定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小微企业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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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说明:
1.部门名称:填写政府部门规范名称。
2.收费单位名称:填写“本级”或下属单位名称。
3.单位性质:填写“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
4.收费项目:填写服务项目的具体名称,如手续费、课题咨询费、技术服务费、检验费、评估费等。
5.收费性质: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6.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政府性基金填写具体基金名称,除政府性基金外的项目填写具体服务内容。
7.收费标准:政府制定收费标准的项目填写具体收费标准或收费区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尽量填写具体收费标准或收费标准区间,如无法明确,可填写双方协商确定、参见XX政策文件等。
8.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填写“政府制定”或“市场调节价”。其中,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需填写制定部门。
9.政策依据:全面准确填写收费项目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名称、文号等,包括收费项目设定依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如有)。
10.如本部门收费项目由其他部门或单位执收(如税务部门代收的一些收费项目),请在备注栏标明。
11.清单由政府各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和审核把关,各部门本级及下属单位本级有关收费项目必须纳入,下属单位的下属单位有关收费项目不纳入。
12.清单包括向企业提供服务并直接向企业收取费用的项目,不包括仅向个人收取费用的项目,不包括出售商品、租赁房屋等未提供具体服务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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