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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07-25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告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14 年 第 4 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 省 财政厅

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试点范围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的 要求,湖南省国税 局 在全省范围 对 拟 实施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的部分产品有关情况 进行了调研测算 和审核,确定了 实施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的范围和扣除标准,现 公告如下:

一、 自2014年 8 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 的 大米 、 槟榔、 纯棉纱 、纯苎麻纱 等 产品,统一执行 本 公告附件所列 的 农产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 核定 扣除标准。

执行上述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利用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销售的其他应税副产品,不再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利用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销售的其他免税副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 》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试点 纳税人自产混纺纱销售的,应根据混纺纱 纤维成分配比 换算出 耗用 的 纯棉纱、纯苎麻纱数量,按照本公告 附件所列 产品的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当期可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 纳税人以自产的纯棉纱、纯苎麻纱、混纺纱连续生产纺织品和其他日用品销售的,应根据该产品耗用纯棉纱、纯苎麻纱数量 或者耗用混纺纱换算的纯棉纱、纯 苎麻纱 数量,按照本公告 附件所列 产品的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当期可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 试点纳税人 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转出 税额较大、按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 国 税机关提出分期转出计划,经主管国税机关 同意 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核实试点纳税人转出的进项税额,对入库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三、 按照“一户一核定”原则申请 实施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湖南省 国家税务 局 关于部分 试点行业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5号) 的 要求,逐级上报省 局 后另行核定。

特此公告。

附件: 部分产品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 7 月 2 5 日

1.29

葡萄干

0.0752

糖水桔子罐头

鲜桔

1.35

皮棉

籽棉

  1. 7

纯 棉纱(普梳)

皮棉

1.18

纯 棉纱( 精 梳)

皮棉

1.44

苎麻精干麻

苎麻原麻

1.69

纯 苎麻纱

苎麻精干麻

2.1

圆粒湘莲

壳莲

1.571

钻芯湘莲

壳莲

1.789

磨皮白莲

壳莲

2.005

黑毛茶

鲜叶 、茶青

4

公斤

红毛茶

鲜叶、茶青

4

公斤

绿毛茶

鲜叶、茶青

4

公斤

黑茶

黑毛茶

1.2 8

公斤

红茶

红毛茶

1.25

公斤

绿茶

绿毛茶

1.15

公斤

毛边锯材

原木

1.61

立方米

刨花板

木材碎料或非木材植物碎料

1.253

细木工板

原木

1.55

立方米

说明:上述 农产品单耗数量,统一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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