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温38号建议的答复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温38号建议的答复 | |
| 王振勇代表:您好!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设立物业管理执法机构及出台物业企业管理方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温38号)已转由我厅主办。您在建议中分析了物业违法行为多、物业纠纷频发等问题,并提出出台地方性法规和设立物业管理执法机构等建议,具有较强的建设性和指导性,是对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有力支持。经商有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总体情况 自2006年10月《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实施以来,物业服务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我省得到了较快发展,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在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物业服务行业规模迅速扩大 据不完全统计,到2019年底我省物业服务企业达4658家,从业服务人员为40.07万人;管理物业项目达17756个,其中住宅项目12650个,占71%;管理房屋建筑面积达14.43亿平方米,其中住宅11. 6亿平方米,占80.39%。已成立业主大会8259个,占住宅小区的65.29%。全省城镇95%以上新建住宅物业和近85%以上旧住宅小区已实施物业管理或社区化准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已覆盖住宅、办公、工业、学校、医院、仓储等多种类型物业,几乎已经涉及到了不动产管理的所有领域。特别是近年来,物业行业党建工作也得到快速发展,物业企业成立党组织数量已从2017年68个增加到954个;业主委员会成立党组织数量从2017年的6个增加到1233个,均呈大幅度增长。从《省条例》实施14年来,行业总体发展已处稳步上升态势。 (二)物业服务行业经济效益提升显著。2019年,全省物业服务行业营业收入达253.71亿元,比上年增长21.87%;全年上交的营业税及附加14.39亿元,比上年增长23.78%。行业营业年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目前,我省已有绿城、南都、滨江、开元等4家物业企业分别在香港、国内挂牌上市(其中开元为“三板”),居同行业全国领先。 (三)法规政策体系建设逐步得到加强 2006年10月,《省条例》颁布实施后,省政府于2007年4月制定颁发了《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作为《省条例》配套文件,进一步完善了物业服务相关制度。2009年,宁波市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出台了《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修订了《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一致的内容。同时,我厅也先后于2009年11月、2010年3月制定出台了《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等,对弥补相关法律空白,引导、规范各地做好物业项目承接和物业项目退出服务,化解由此引起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将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近年来,我省先后又有温州、丽水、舟山、衢州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出台实施。目前,湖州、绍兴、嘉兴等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也已启动或在审批中,杭州市今年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也已在审批。这些地方性法规出台实施,进一步细化了管理内容,规范了管理行为,为实现我省物业管理法制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落实建议的下步工作打算 当前,我省物业服务业虽已取得较大发展,但法规建设总体仍较滞后,产业层次偏低、服务能力偏弱、发展环境亟待改善等问题依然存在。您在建议案中反映的违法搭建、环境卫生“脏乱差”、公共设施缺乏维护、消防管控不到位、物业纠纷频发以及政府部门职责边界不够清晰、监管不力等问题在我省一些地区仍较突出。为此,我厅将结合您在建议案中提出的对策和建议,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贯实施 今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属物权规定达258条,是今后从事物业管理最高法律依据。我厅将组织全省物业系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培训和宣传,梳理现有的法规政策,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启动《省条例》的修订工作,结合您所反映的问题建议省立法机关对《省条例》进行一次全面修改,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突出物业企业管理及监管政策规定等,使之具有更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完善物业领域加强党的领导制度 根据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有关完善党建统领的基层治理领导体制和属地主体工作责任的要求,我厅将会同省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街道统领、社区当家、业主主体、企业服务、行业指导”的原则,落实物业领域治理责任。切实加强街道党委对物业领域治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指导、监督街道社区党组织履行物业领域工作职责,联系、监督、服务辖区内重点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与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研究推进没有专业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健全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等多方议事协调机制,治理效能逐步显现,住宅小区居住品质显著提升,居民满意率显著提高。 (三)切实改进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针对各地实施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包括棚户区改造、大拆大整、撤村设居等)大规模开展,推进建立老旧小区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改善群众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实现改造完成立即实施专业物业服务。我厅在调研的基础上,最近起草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的指导意见》(草案),就规范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引进专业物业服务以及明确相关扶持政策措施等提出意见。该草案现已在征求各地意见,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即可下发。 (四)大力推进物业管理执法。针对小区内部违法占用绿地、违法搭建、违法装修、违法占用消防通道等各类违法行为,我厅将会同消防、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物业行政执法管理。鼓励各地探索成立物业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物业管理监察执法工作,打击物业管理事务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解决物业管理服务领域的问题和矛盾。 最后,感谢您对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一如既往地提出宝贵意见。 联 系 人:省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高元申 联系电话:0571-87051203 邮 编:310005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