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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价格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价格政策的通知

湘价综〔2008〕165号
2008-10-20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价格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38/2008000035 文号:湘价综[2008]165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8-3800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3-12-17 签署日期:2008-10-20 登记日期:2008-10-22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8-10-20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HNPR-2008-38005

湖南省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价格政策的通知

湘价综[2008]165 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安排,前段在全省范围内对涉农价格进行了清理整顿。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现将涉农价格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农村用水。农村用水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要严格按照各级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严禁在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二、农村用电。已实行城乡同价的居民生活用电,农村与城市执行同一价格标准,省电网供电范围内每千瓦时为 0.588 元,地方电网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城市电价执行,现行电价低于城市电价的仍执行现行电价。未实行城乡同价的其他类别用电价格,在省规定的限价水平内由各市州价格部门核定,省规定的限价水平见附表。继续取消农村电网改造中向农民收取的“户表费”。

三、农村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价格执行,现行实际执行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四、农用化肥、柴油。尿素,要严格执行省规定的价格。小化肥,要严格按照市州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化肥经营差率从出厂到零售不得超过 7%,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不得超过 3%,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不得超过 4%。各成品油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和供应政策,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农用柴油过程中,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五、主要稻谷种子。根据《湖南省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区别常规品种、杂交品种和自有知识产权品种由省制定政府指导价格,经营者在稻种销售场所公示。

六、烟叶收购。收购价格由国家和省制定。烟叶收购部门在收购场所要公示烟叶收购等级和收购价格,并严格执行。要认真落实烟叶收购补贴措施。

七、农村医药。农村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价格按《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规定的第三类价格标准的 80% 控制,具体标准由市州物价局核定。农村乡镇卫生院药品,在现行的价格政策下,逐步实行以统一招标配送,按进价加差率的办法制定其零售价格;对基本用药目录中的廉价药品,逐步实行定点生产、统一配送、差率销售。在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一步降低农村药品价格,减轻农民医药负担。

八、农村客运。各车型人公里运价由省核定,县市区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车型运价和实际里程核定具体票价。除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加收燃油附加费、车辆通行费外,不得在运价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保险费,必须坚持旅客自愿原则,单设窗口办理,不得在出售车票时搭售。票价应在每台车辆和车站售票窗口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九、农村中小学教育。各地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和课本费,农村公办高中学费每生每期不得超过 550 元。除按规定收取寄宿生住宿费和向自愿在学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强制学生寄宿并收取寄宿费;严禁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并收取伙食费;严禁强制学生统一购买校服;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利用职权向农村中小学校下达或分摊教辅资料发行任务;严禁任何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任何农村中小学校代出版发行单位和保险机构向学生收取教辅资料及其他出版发行物费用和保险费用; 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

十、农村电视。农村有线电视收费标准按不得高于城市用户的原则,由市县物价部门核定,模拟信号每月每户收视维护费不得高于 16.5 元,五保户和低保户每月每户收视维护费不得高于 11 元。

农村无线数字电视,按照“政府补贴一部分、公司优惠一部分、农民负担一部分”的原则,由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服务收费标准,公布执行。收视维护费,凡能够清晰收看包括中央、省市县电视节目达到 32 套的,最高不得突破每户每月 15 元;能够清晰收看包括中央、省市县 电视节目 16 套的,收视维护费最高不得突破每户每月 10 元;同户同址第二台及以上电视收视的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

农村无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对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为主体的家庭、社会抚恤人员为主体的家庭实行半价优惠,上述人员家庭拥有第二台及以上电视机的不再享受优惠。

十一、异地代办身份证。为方便群众,减轻外出务工人员的负担,对自愿申请异地代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服务价格标准为:跨市、州每证 25 元,跨省每证 40 元,不得再收取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收费。

十二、农民建房代办服务。在原宅基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建房,不得收取代办服务费。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测绘、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按规定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建房,农民自愿委托代办的,按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代办服务收费不超过 0.8 元,每户代办收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 80 元。

十三、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除按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借办理婚姻登记、开具准生(准育)证明、出生证明和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等手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证金、搭车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

十四、殡葬服务。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按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其他非基本殡葬服务收费要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严格遵循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并事前提供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内的服务清单,由丧属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行为。

十五、农机技术有偿服务。由省规定收费项目,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农机技术有偿服务费项目有:( 1 )农机检测收费(强制性检测收费不在此列)包括功率检测和油耗检测;( 2 )农机技术培训收费,包括农机新驾驶员培训(含大中小型拖拉机,小四轮,内燃机手、耕种机手、联合收割机手),农机检测员培训;农机维修员培训;( 3 )农机作业服务收费,按双方协议条款或委托合同协商收费。

十六、农村法律服务。按不突破 《湖南省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二。

十七、农经系统有偿服务。由各市州县物价局在省制定的最高限价内,结合当地实际及财政拨款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农经系统有偿服务最高限价见附表三。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 涉农 价格 政策 通知

抄送: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价格司、价检司,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法治办、纠风办、农办、农业厅、水利厅、公安厅、民政厅、建设厅、卫生厅、计生委、广电局、药监局、工商局、粮食局、供销社、电力公司、农机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8 年10 月20 日

印发

校对:熊晓飞

附表一:

湖南省农村到户电价表

单位:元/kwh

类 别城市郊区,用电量大的集镇、经济发达地区一般平原、丘陵地区山区备 注
居民照明同价标准0.5880.5880.588
同价前基价0.5880.610.64大电网未抄表到户的 , 地方电网已网改的
最高限价0.620.650.7地方电网未网改的
非居民照明最高限价已“网改”0.961.001.06
未“网改”1.001.061.12
农业生产 最高限价已“网改”0.550.600.65
未“网改”0.600.650.70
贫困县农排最高限价已“网改”0.40000.45000.5000
未“网改”0.450.500.55
动力用电 最高限价已“网改”0.780.810.86
未“网改”0.810.860.93

附表二:

农村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解答法律询问

1 、简易法律咨询 免收

2 、( 1 )不涉及财产关系 5-10 元/ 件

( 2 )涉及一般财产关系 10-30 元/ 件

( 3 )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 15-50 元/ 件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1 、申请、声明、委托书及其他一般文书 30-50 元/ 件

2 、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书等 50-80 元/ 件

3 、家产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文书 60-100 元/ 件

4 、民事合同、契约 70-100 元/ 件

5 、涉外法律事务文书 100— 200 元/ 件

(三)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1 、代理民事诉讼

( 1 )不涉及财产关系 200— 400 元/ 件

( 2 )涉及财产关系的,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额 收费比例

5000 元及以下 200 元/ 件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下 4-5%

1 万元以上— 5 万元 3-4%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2-3%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 1-2%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 0.5-1%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 0.1-0.5%

500 万元以上 0.05-0.1%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 1 倍。

2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的: 300-500 元/ 件。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 5 倍。

3 、代理行政诉讼,按下列标准收费:

( 1 )治安行政案件 200 元/ 件

( 2 )劳动争议案件 300 元/ 件

( 3 )专利行政案件 400 元/ 件

其他行政案件,由双方协商收费。有财产争议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 150 元/ 件

2 、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涉及经济关系的法律事务 300 元/ 件

3 、审查、起草、修改经济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根据实际工作量或按合同标的数额的一定比例由双方协商收费。按合同标的收费的标准是:

10 万元及以下 1-2%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 0.5-1%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 0.3-0.6%

100 万元以上 0.1%

4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照代理民事诉讼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担任法律顾问

担任法律顾问,根据其工作量的大小、复杂程度和法律顾问的职称、信誉度等,由委托双方协商收费标准。

(六)主持调解纠纷

1 、不涉及财产关系 100 元/ 件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实行收费:

争议标的额 收费比例

5000 元及以下 100 元/ 件

5000 元以上— 1 万元 3%

1 万元以上— 5 万元 2.5%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1.5%

10 万元以上 0.5%

(七)办理见证事项

1 、不涉及财产关系 50 元/ 件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实行收费:

见证标的额 收费比例

5000 元及以下 50 元/ 件

5000 元以上— 1 万元 1.5-2%

1 万元以上— 5 万元 1-1.5%

5 万元— 10 万元 0.5-1%

10 万元以上 0.5%

(八)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按公证业务收费标准收费。

(九)其他法律事务

参照前述最近似项目的标准收费。

附表三:

农经系统有偿服务费最高限价

序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备注
农村财务代理及委托审计
1村级财务常年辅导、咨询村 / 年80 元
2代理建帐、记帐、清帐村 / 年240 元包括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3统筹提留资金、集资款、共同生产费的计核、管理、使用总金额4 ‰用款部门或单位
4农民负担委托审计工作日32委托的部门或单位应出具审计结论书
5村级财务委托审计村 / 年320委托的村应出具审计结论书,并负责落实村级财务公开
6部门专项委托审计工作日32委托的部门或单位应出具审计结论书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评估额委托评估的单位包括核对委托评估单位提供的清单核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明细表,对资 产价值进行评估核算编制评估报告、确定评估结果
1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下部分1.44 ‰
2100 至 1000 万元部分0.8 ‰
31000 万元以上0.16 ‰
农村承包合同鉴证、纠纷调解、仲裁
1土地承包合同书套(份)2 元
2代办农产品收购合同4 元包括承包合同书工本费
3代办农产品收购合同承包合同书变更鉴证收费标准加收 1 元
耕地0.8 元
山林4 元
其他8 元
4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调解成功双方各负责 50% 的调解费或仲裁失败方负担
争议金在 5 千元以下的40 元
争议金在 5 千元以上的按受理额0.8%
农民会计技术职称评审
1会计员32 元
2助理会计师40 元
3会计师6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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