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 ||||||||||||||||||||||||||||||||||||||||||||||||||||||||||||||||||||||||||||||||||||||||||||||||||||||||||||||||||||||||||||||||||||||||||
各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收费政策调整意见的复函》(浙政办函〔2019〕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省高速公路部分收费政策事宜的复函》(浙政办函〔2020〕24号)和《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方案的通知》(省疫情防控〔2020〕15号),现就进一步完善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
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型分类、普通收费公路货车和专项作业车车型分类。具体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如下:
(一)高速公路客车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
客车车辆通行费=车次费+车公里费率×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隧道(桥梁)叠加通行费。
(二)高速公路货车和专项作业车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 货车、专项作业车车辆通行费=车公里费率×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隧道(桥梁)叠加通行费。
(三)普通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 普通收费公路客车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按现行规定保持不变,货车、专项作业车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如下:
(一)完善我省过江(海)水底隧道定额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2.3000米以上过江(海)水底隧道规模以每增加1000米为一个档次,1类车和2类客车通行费增加收费5元/车次,其他类型车辆按比例增加收费。 3.过江(海)水底隧道连接线长度以1000米为限,超出部分的通行费不实行定额收费。 (二)杭州湾跨海大桥、钱江隧道、杭州萧山机场公路、诸永高速公路温州北延伸段、杭长高速公路延伸线(吉鸿路)、宁波舟山港主通道富翅至岑港段等6个按车型定额收费的高速公路项目,1-5类车按省政府原批准收费标准执行,货车和专项作业车的6类车按5类车标准收费。甬台温高速公路温州大桥段大桥北至温州东路段按定额收费,甬台温高速公路温州大桥段温州东至温州南路段按我省高速公路现行规定标准计费(按里程收费),其中对3、4类客车不计收里程费,车次费按规定拆分。 三、高速公路特殊结构物叠加收费标准 (一)对连续里程达10公里以上的高架桥,保留叠加收费方式并实行分段叠加收费:即每2个收费站(或枢纽)区间,连续高架桥长度3(不含)-5(含)公里的叠加收费1元;5-10(含)公里的叠加收费2元;10-15(含)公里的叠加收费3元;15-20(含)公里的叠加收费4元(每增加5公里增加收费1元,以此类推)。 (二)对装有通风和监控设施的高速公路陆上隧道(含左右洞)实行叠加收费,具体如下:
四、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 (一)简化国际标准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运输车辆车型分类,即运输1只20英尺箱或运输2只20英尺箱、1只40(45)英尺箱的车辆均认定为同一种车型。 (二)对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仅为“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的车辆,发行类型为J1的专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对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除“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外,还有“普通货运”等其他项目的车辆,发行类型为J2的专用ETC车载装置。 (三)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预约通行,预约规则以交通运输部发布为准。为提高通行效率,对安装并使用专用ETC车载装置且类型为J1的集装箱运输车辆,省内通行(进出都在省内收费站,且未途经其他省份高速公路,下同)不需预约,跨省通行需预约并经联网收费系统后台查验合格后享受优惠政策。安装并使用专用ETC车载装置且类型为J2的集装箱运输车辆,进出收费站均需通行人工收费车道,省内通行不需预约,在出口收费站查验合格后享受集装箱优惠政策,跨省通行需预约并经联网收费系统后台查验合格后享受优惠政策。 (四)集装箱运输车辆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具体为:合法装载的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公里费率按1.4元/车公里计算(定额收费的路段按4类货车标准计算),并统一实行六五折优惠。 (五)继续保留甬台温高速公路北仑至大朱家区间段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按应收额35%收取的政策。 (六)以上所指国际标准集装箱,其类型、尺寸、重量应符合《系列1集装箱 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GB/T 1413-2008/ISO668: 1995)相关规定,箱体标志应符合《集装箱 代码、识别和标记》(GB/T 1836-2017/ISO 6346:1995)相关规定。未运输上述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车辆,按普通货车收费。 五、其他规定 (一)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按交通运输部相关政策执行。 (二)对通行全省收费公路、安装并使用ETC支付通行费的车辆,其车辆通行费继续实行九五折基本优惠。已享受车辆通行费优惠大于九五折的,不再叠加基本优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非现金支付卡用户(未安装车载装置的 ETC单卡用户)和人工收费车辆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四)《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叠加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交〔2010〕193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完善全省高速公路客车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事宜的通知》(浙交〔2012〕185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我省高速公路过江(海)水底隧道定额收费标准及连续高架桥叠加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交〔2014〕95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修订)落实工作的通知》(浙交〔2018〕93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浙交函〔2019〕56号)同时废止。 六、施行时间 上述政策实施时间暂定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全省普通收费公路收费标准明细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31日 (联系人:余群燕 ,联系电话:87803650)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 浙交〔2020〕118号(完善收费政策).pdf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解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