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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关于规范区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湘江新区财金发〔2024〕36号
2024-12-26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关于规范区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园区,街道(镇),有关单位:

为规范非税收入缓征、减征、免征(以下简称缓减免)管理,明确部门职责,简化操作流程,依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 湘财非税〔 2016 〕 17 号 ) 等法规制度规定,经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税收入缓减免坚持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严格审批、便捷高效的原则。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财政金融局是区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机关,具体由湖南湘江新区财政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新区财政事务中心)负责区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的 审核、报批等管理工作。执收单位及相关部门依规定履行有关职责。

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出台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规及文件)明文规定了缓减免条件及具体减缴比例、减缴金额、缓缴时间的,由 执收单位对 缴款义务人提交的《湖南湘江新区区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后按规定执行,办理时限不超过 20 日。执收单位应于每个季度终了 10 日内,将已办理的申报表整理成册,报新区财政事务中心备案。

三、 相关法规及文件明文规定了缓减免条件,且允许减缴比例、减缴金额、缓缴时间在一定区间范围内确定的,由执收单位在 20 日内完成初审并在申报表中提出减缴比例、减缴金额、缓缴时间等意见,经新区财政金融局财政事务中心和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后报新 区财政金融局分管负责人审定,办理时限不得超过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 20 日。

四、 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缓减免,确因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原因申报的,由新区财政金融局财政事务中心和相关业务处室会同执收单位对缴款义务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属区本级缓减免管理权限范围且单个项目金额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下的申请事项,提交新区财政金融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100 万元以上的,由新区财政金融局于每年 10 月集中报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审批,确需加快办 理的,由新区财政金融局及时提请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缴款义务人按照审定的缴款金额和时间,履行缴款义务;属于相关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缴款事项,缴款义务人可先全额缴纳非税收入,再申请退付应减免的金额;以后还需继续缴纳同项非税收入的,也可以予以抵扣。

六、相关法规及文件对缓减免程序、缴款方式等另有专门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从其规定。

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湘江新区区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申报表》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

2024 年 12 月 26 日

附件

湖南湘江新区区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申报表

申请缓减免收入项目应缴金额(元)申请减免金额(元)申请缓缴时限(天)
合计
申请缓减免理由及依据:
申请单位或个人(章)负责人签字
执收单位意见: (报新区财政金融局备案/审批) 日期: (公章)
新区财政金融局业务处室意见: 日期: (公章)新区财政事务中心意见: 日期: (公章)
新区财政金融局分管负责人审批: 日期: (公章)
新区财政金融局主要负责人审批(100万元以下): 日期: (公章)
新区管委会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 日期: (公章)

备注: 1 、一式三份:申请人、执收单位、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存一份。2 、执收单位签署意见后区别不同情况勾选报新区财政金融局审批或备案。3 、对新区财政金融局备案件,执收单位审核后即可执行,并退申请人一份;其余两份由执收单位分季度整理成册后报新区财政事务中心,新区财政事务中心在意见栏内签注“已签收”后退执收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附件 2

湖南湘江新区区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湘江新区区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

二、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三、受理条件:

申请人申请非税收入缓减免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出台文件明文规定了缓减免条件的;

(二)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缓减免,确因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原因申报缓减免的。

四、 承诺期限:

(一)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出台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规及文件)明文规定了缓减免条件及具体减缴比例、减缴金额、缓缴时间的,由执收单位对缴款义务人提交的《湖南湘江新区区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执行,办理时限不超过 20 日。

(二)相关法规及文件明文规定了缓减免条件,且允许减缴比例、减缴金额、缓缴时间在一定区间范围内确定的,由执收单位在 20 日内完成初审并在申报表中提出减缴比例、减缴金额、缓缴时间等意见,经新区财政金融局财政事务中心和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后报新 区财政金融局分管负责人审定,办理时限不得超过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 20 日。

(三) 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缓减免,确因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原因申报的,由新区财政金融局财政事务中心和相关业务处室会同执收单位对缴款义务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属区本级缓减免管理权限范围且单个项目金额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下的申请事项,提交新区财政金融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100 万元以上的,由新区财政金融局于每年 10 月集中报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审批,确需加快办 理的,由新区财政金融局及时提请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经执收单位审查同意缓减免的 《湖南湘江新区区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申报表》;

(二) 关于缓减免事项的 书面申请,包括缓减免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内容 ;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卫健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其它证明其为政府投资公益类项目的文件或建设资金来源文件(涉及减免的公益类项目);

(四)湘江新区保障租赁住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退费面积核准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基本建设项目收费计费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相应付款凭证;相关的省级政府或部门文件、市政府文件、相关的市政府会议纪要、相关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原件或市领导批示件(涉及减免的旧(棚)改类和保障性住房项目);

(五) 加盖征收拆迁安置指挥部和街道办公章的安置人员名单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减免的安置房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出台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七)其它相关政策优惠文件。

以上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是否收费: 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 668 号(原高新区管委会) C 栋政务服务大厅高新厅 2 楼 41 号窗口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作息时间( 7 月 1 日— 9 月 30 日) : 上午 9:00— 12:00,下午 13:30— 17:30 ;冬季作息时间( 10 月 1 日—次年 6 月 30 日) : 上午 9:00— 12:00,下午 13:00— 17:00。

十、咨询电话: 0731-88999551

十一、监督电话: 0731- 88999901

十二、详细办事指南见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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