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杭49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11330000002482349G/2025-00305
主题分类: 文物
发文机关: 浙江省文物局
成文日期: 2025-06-27
发文字号: 浙文物提〔2025〕30号
有效性: 有效
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杭49号建议的答复
施时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私有产权文物建筑保护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完善私有产权文物保护政策、探索文物保护补偿机制、促进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现答复如下:
一、具体诉求:加大文物保护资金投入。
答复内容:
一是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9号)中明确,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以在项目完成并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评估验收后,申请给予适当补助。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积极申请国家文物保护资金补助。
二是探索建立文物保护基金。我局将会同省财政厅探索设立文物保护基金,鼓励慈善捐赠、统筹彩票公益金、文物保护资金结余等注入文物保护基金,用于集中连片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等。同时,也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二、具体诉求:完善农村宅基地建房和保护政策。
答复内容:
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和保护。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户合理建房需求,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下一步将持续探索完善不同区域农民“户有所居”的多种保障方式,建立农村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等优先保障机制,推动建立多元化的农村住房保障体系。在确保“户有所居”前提下,稳慎探索古民居农户退出宅基地和房屋的实施路径。
三、具体诉求:加强对私有产权文物建筑利用方式的研究与探索。
答复内容:
一是加强整体保护。为有效引导文物建筑得到整体性、原真性保护,拓宽文物建筑利用路径,我省全省陆续公布了一大批古民居以及文物建筑集中成片的传统村落为文物保护单位。同时,践行“保养重于修建”“预防为主”的保护理念,因势利导实施一大批文物保护修缮项目,最大限度减少文物建筑历史性、真实性的流失。下一步,我局将积极总结推广整村保护、预防性防护经验,推动私有产权文物建筑在与旅游开发、乡村振兴、共同富裕深度融合中焕发生机和活力。
二是坚持活态保护。我省积极探索文物建筑活态保护模式,制定出台了《浙江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再利用导则》等指导性文件。并形成“松阳模式”“建德新叶模式”“兰溪诸葛模式”等。下一步,我局将深入开展“建筑师进古村”活动试点,探索专业建筑团队指导古村落文物保护利用的同时,改善群众生活设施,让群众共享文物保护红利的经验。持续开展全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优秀案例征集活动,向全省推广文物保护利用的成功经验。
四、具体诉求:采取多元化司法保护措施。
答复内容:
一是加大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力度,在文物保护监督检查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开展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督促指导文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法履行保护职责。
二是加强全省文物系统普法宣传队伍建设,发动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广泛参与文物保护普法宣传,鼓励地方深化探索建立私有产权人参与的文保监督激励机制,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
三是强化司法协同。完善文物执法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研究探索将严重违法行为纳入信用黑名单的可行性和具体路径,构建更加完善的“预防-监督-执法-惩戒-信用约束”闭环管理体系。
五、具体诉求:提升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答复内容:
一是创新宣传形式,我省将提升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作为基础性工程,充分利用各类文博场馆和融媒体平台,不断创新宣传形式,推出群众喜闻乐见的专栏、节目和读本。并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日等重要节点,开展主题宣传活动。进一步拓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重点加强对私有产权人、使用人以及城乡建设项目相关方的精准普法。
二是深化社会参与。积极引导公众践行保护文物社会责任,宣传志愿者事迹,招募发动各个领域专业人士和群体参与监督保护。我们将继续大力宣传文物保护先进典型和成功案例,讲好浙江文物故事,激发全社会尤其是产权人保护文物的内生动力,凝聚更广泛的社会共识和支持。
感谢您对文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局门户网站(http://wwj.zj.gov.cn/),了解文物保护方面的重要信息。
浙江省文物局
2025年6月27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鲍欣晨
联系电话:0571-88051442
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杭州市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浙江省文物局综合处 2025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