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二手车经营主体及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

二手车经营主体及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

湖南省

二手车经营主体及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

事项名称二手车经营主体及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基本编码431021046W00
实施机关城步县商务局行使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湖南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商建设〔2005〕67号):“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需认真填报《湖南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并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个月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一个月之内将有关备案情况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定期汇总上报商务部备案。”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权责清单二手车经营主体及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

审批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

  • 1 二手车经营主体及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 城步县商务局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