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变更核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变更核准
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变更核准 | 基本编码 | 430112012W00 |
|---|---|---|---|
| 实施编码 | 11430121006154393L4430112012W0010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窗口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板仓路323号长沙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02办公室;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10月0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30;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普通模式 告知承诺书模式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及提交方式 | 份数 | 来源渠道 | 材料范本 | 材料说明 | 是否必须 |
|---|---|---|---|---|---|---|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 | 原件和复印件(提交电子文件或提交纸质文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填报须知 填报须知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受理标准 受理标准 材料齐全 更多展示 更多展示 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材料规格:A4 材料必要性:必需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材料备注:无 | 必需 |
| 基层法律服务所正副本 | 原件(提交电子文件或提交纸质文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填报须知 填报须知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受理标准 受理标准 材料齐全 更多展示 更多展示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A4 材料必要性:必需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材料备注:无 | 必需 |
| 基层法律服务所关于名称变更的决定文件 | 原件和复印件(提交电子文件或提交纸质文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填报须知 填报须知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受理标准 受理标准 材料齐全 更多展示 更多展示 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材料规格:A4 材料必要性:必需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材料备注:无 | 必需 |
受理范围与条件
受理范围
| 服务对象 | 法人,个人 | ||
|---|---|---|---|
受理条件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住所和必要的资产。
办理流程
特别程序
是否特别程序:否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0731-84016851
监督投诉方式
- 0731-84012299
设定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