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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移民局(办):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2006]17号文件等有关精神,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的管理,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是指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每人每年600元内的扶持规划项目。

第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条 项目管理原则

(一)移民自主原则。项目由移民所在村自主确定。项目根据后扶方式确定的意见,且在必须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组)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民主确定。项目原则上不跨村安排,应选择移民和连带影响人口能够直接受益的项目。

(二)公开透明原则。建设项目的确定要公开透明,项目确定后应在移民村(组)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全过程管理原则。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实施必须根据审批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年度计划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进行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审批结果分别报省、市级移民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进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前期工作。否则,不能纳入年度计划。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逐级报省移民管理部门审批;投资为5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报市州移民管理部门审批;3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八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为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后期扶持项目由项目法人在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的具体指导下根据国家工程建设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省、市(州)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综[2006]7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7]24号)做好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实行项目扶持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后期扶持项目计划及时拨付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收到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到移民村开设的移民资金专户。不得以任何名义统筹或调剂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

第十二条 移民村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和移民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民主理财小组(一般3-5人,移民代表应占半数以上),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理财小组负责监督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使用,参与年度计划项目的确定、项目实施和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程序

(一)移民村村委会根据经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提出用款申请,开具拨款申请单和合法收款收据,经民主理财小组签署意见后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查,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移民管理部门。

(二)经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拨付资金。第一次拨付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其余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拨付(拨付程序与第一次拨款相同)。

第十四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实行村级专帐核算和村帐乡管。各乡镇经管站要为移民村设立移民资金专帐和专户,负责项目资金的核算。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按进度付款。支出凭证要求合法合规,应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十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村级财务公开。村民主理财小组每年对村移民资金使用进行一次全面审查,移民村村委会应于每年元月将上年移民资金收支详细情况和审查结果张榜公示。

第十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当年未完工部分的资金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和一年内未开工项目的资金应重新按程序报批后方能使用。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移民、财政等部门和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在村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后,由移民村进行后期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凡违反本办法及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暂停项目计划执行、工程停工和追回项目资金等处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分别交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抄送省、市移民管理局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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