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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2025年第137号〕
2025-08-11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2025年第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下列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如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追征你单位2023年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下列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甘伟 座机电话0512-69826972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具体文书 文号
1苏州陆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91320506MA1PBWXK23苏州税一稽处〔2025〕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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