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3502/2008-0893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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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2008﹞50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九月四日
承德市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
实 施 方 案
近年来,我市矿产品采选业迅猛发展,税收收入快速增长,在全市经济税收中所占比重迅速增大,对全市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拉动作用。但是,由于矿产企业点多面广,生产经营情况复杂,非法开采、逃避税收监管和偷逃税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造成了税收流失,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为加强全市矿产品采选业的税收管理,规范该行业税收秩序,促进矿产品采选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理;坚持企业自查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坚持治理与规范相结合;加强部门联动与信息共享。
工作目标:建立综合治税机制,多部门联合行动,打击取消非法采矿点;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实现涉矿部门信息共享,将证照齐全的采选业户全部纳入税收管理;推行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加强税源控管;查处打击发票违法、偷逃税行为,震慑涉税犯罪;处罚与引导并重,规范企业财务核算。通过专项治理,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矿产品采选业健康发展和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二、治理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治理范围。我市境内所有从事矿产品采选业(石油、天然气、盐除外)的企业和个人,重点治理煤矿、铁矿采选业。
(二)主要任务。
1.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坚决打击私挖乱采、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严厉查处非法转让开采权、以采代探、注册洗选业非法采矿等非法开采矿产品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查处。
2.打击逃避税收监管行为。对取得矿产品采选资格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督促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从严处罚。
3.打击偷逃税行为。对以账外经营、销售不开发票、现金结算、隐瞒销售收入等形式偷逃税款的,要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严厉查处虚开、非法代开发票和三方开票等扰乱税收秩序的行为。
5.规范企业财务核算行为。对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核算不规范的,要按照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6.加大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推行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采矿业建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通知》(冀办字[2007]63号)的要求,加快工作进度,在2008年底全部安装完毕。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建立起设备安装及日常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对人为破坏监控设备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打击,监控设备恢复使用前,民爆管理部门不予供应炸药,电力部门不予供电。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阶段(2008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各县区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部署专项治理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按照冀办字[2007]63号文件要求,制定推广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安装方案。税务、公安、国土、安监、工商、供电等部门提供采选业户办证、登记、领购火工器材、用电等信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组织所有从事矿产品采选业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自查,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规范财务核算、补缴应缴税款。
企业自查阶段结束后10日内,各县(区)国税部门将本县(区)该阶段工作小结上报市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上报《矿产品采选企业自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二)集中治理阶段(2008年9月1日至11月20日)。各县区税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税务、公安、国土、安监、工商等部门,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对所辖区域进行全面排查。打击各类非法开采矿产品行为;对漏征漏管业户,督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督导应安装而未安装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企业及时安装监控设备。税务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采选业户进行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督促企业规范财务核算。税务、公安部门联合行动,查处打击涉税犯罪案件。对专项治理中发生的暴力抗法等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严惩。
为保证矿产品采选业专项治理的效果,重点对煤矿、铁矿采选企业和个人2007年度、2008年1-6月份的财务核算情况、缴纳税款、发票使用等涉税情况进行查处,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可追溯到以往年度。
(三)巩固总结阶段(2008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总结和推广治理中的成功经验,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综合治税的协调联动机制。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尚未安装到位的县区,政府要制定措施力保年底安装到位。各县区专项治理总结以及监控装置推行应用情况于12月10日前上报市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成立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见附件1)。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治理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工作任务,解决治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搞好协作,按期提供部门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管理合力。各县区政府要搭建矿产品采选业信息交换平台,各成员单位应按月向政府平台提供和传递如下信息资料:1、国土资源局:采矿许可证办理与年审情况,矿产资源纳税人城镇土地占用情况;2、工商局:通报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3、公安局:炸药、雷管使用单位名单及使用数量;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办理情况,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停产情况;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及实际购买数量情况;6、供电:各矿山开采企业用电量。7、国地税:办理税务登记情况;8、财政部门: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数据。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对采矿业管理,促进矿产品采选业健康发展。各成员单位在8月28日前将矿产品采选业2007年度、2008年1-6月份部门信息报送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认真部署,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证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形成打击合力,确保达到预期目标。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研究确定本地治理的重点矿种行业和重点区域,反复清查,消除隐患。
(四)全程监察,保证效果。各级监察部门要对专项治理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行动不力或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责任。直接或间接在矿产企业参有股份的公务人员,要主动向监察部门说明情况,撤出股份,对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要从严查处。对为矿主说情或利用职权干扰治理工作的公务人员,要严肃查办。
附件:
附件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