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 | 常财税〔 2005 〕 53 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 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苏财税 [2005]62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 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 转发 基金会 捐款 税收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 年10 月13 日 印发 共印 30 份 附件: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 [2005]62 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 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53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九月二日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 [2005]53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 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 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 5838 ”捐款业务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 5838 ”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免收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5838 ”捐款业务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实际捐款额 9 %计算的代收代计服务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通知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基金会捐款 税收 通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 190 份 2005 年7 月6 日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