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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2011-12-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 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从事蔬菜批发、 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 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 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 清洗、 切分、 晾晒、 包装、 脱水、 冷藏、 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 装罐、 密封、 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 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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