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潮州市潮安区自然资源局
编码
440212009000
类别
行政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 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责任事项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保护国土资源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国土资源保护。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违法所得或罚款要求恢复原状并复绿。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清单
| 服务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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