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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矿业权出让计划临时服务指南

矿业权出让计划临时服务指南

矿业权出让计划临时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按照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同级管理原则,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权限的矿种外,其他矿种新设矿业权出让区块出让计划审查工作均适用。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矿业权出让计划审查

(二)审批类别:登记管理类

三、事项审查类型

矿业权出让计划审查。

四、审查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四)《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五)《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令 第17号);

(六)《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74号);

(七)《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八)《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九)《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区块出让工作力度的函》(自然资办函〔2023〕2305号);

(十一)《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拓展出让区块来源助推新一轮找矿突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9号);

(十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全面实施绿色勘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22号);

(十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提供勘查区块建议促进战略性矿产勘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2号);

(十四)《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关于加快推进战略性矿产勘查区块出让的函》(自然资矿业权函〔2024〕40号);

(十五)《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1704号);

(十六)《关于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征求军事机关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

(十七)《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53号);

(十八)《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科学管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字〔2025〕6号);

(十九)《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3〕1号);

(二十)《河北省矿业权出让工作规程》(冀自然资办函〔2026〕3号)。

五、接收机构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六、决定机构

属于省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的,矿业权出让计划经省政府同意后,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出让。属于市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的,矿业权出让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出让。依法需进行底价评估的,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委托评估。

七、登记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办理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和矿产资源规划;

(二)符合国家及我省现行产业政策;

(三)拟设矿业权申请范围符合《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禁止或者限制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I级和Ⅱ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四)拟设矿业权范围不可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除特殊情形外);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材料名称备注
1矿业权出让计划包含矿业权出让计划文本,由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提交,入库前已征求县级相关部门意见的,编制矿业权出让计划时不再征求。
2市级人民政府矿业权出让计划综合论证意见
3市级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矿业权出让计划的函
4矿业权出让计划审查电子报盘Excel格式

(二)申请材料提交

通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政务系统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接卷端口进行申报。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出让计划

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保障需求、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用地实际需求等因素,从区块储备库中选取拟出让区块,制定矿业权出让计划,上报市级人民政府。新设露天矿山和地热、矿泉水矿业权出让计划编制前需取得省政府批准的矿业权出让计划指标。

(二)市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

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综合考虑矿产资源概况、区块设置范围、水平分层法开采符合性(露天开采非金属矿产)、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影响、水资源节约利用、水土流失防治及生态恢复成本、安全影响、预期效益等因素,对矿业权出让计划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综合论证,出具综合论证意见。平原区煤矿新设,需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水利等相关部门开展地面塌陷、地下水资源论证。

论证通过后,属于市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的,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属于省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出具同意报送的函,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河北自然资源电子政务审批系统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三)报省政府批准

省自然资源厅对各市上报的省级出让权限的矿业权出让计划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组织有关专家确定起始价,并对起始价进行公示,同时将出让计划提交厅矿业权管理会审会审议,矿业权管理会审会审议通过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报省政府同意。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十二、审查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审查、报省政府审批不计入工作时限)。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查结果

发市政府的批复函、委托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出让的通知。

十五、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在评审单位组织的评审会议上,陈述意见、进行答辩;

2.向省自然资源厅有关部门举报审查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按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编制、修改申请报告。

3.按要求组织本单位和计划编制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审查会议。

4.在报告审查各环节报送的计划文本、图件及电子版资料,不涉及国家、军事、商业秘密,不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十六、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311-66772193。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80号)。

(二)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附件:1. 探矿权出让计划(范本).docx

  1. 采矿权出让计划(范本).docx
  2. 矿业权出让计划综合论证意见(范本).docx
  3. 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矿业权出让计划的函(范本).docx
  4. 矿业权出让计划审查电子报盘.xlsx
  5. 矿业权出让计划审查流程图.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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