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 | 常财税〔 2005 〕 52 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苏财税[ 2005 ] 61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 企业所得税 外商 投资 企业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 年10 月13 日 印发 共印 30 份 附件: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 2005 ] 61 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 ] 74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 [2005]74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和相关利润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应按实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计算抵免税额。 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国的,凡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已抵免购买国产设备允许抵免的所得税额的,在计算再投资退税额时,应按企业实际负担水平确定,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公式中的“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 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原实际适用的地方所得税税率 = 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地方所得税税额 / 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外商 投资 企业 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 185 份 2005 年7 月28 日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