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财税 [2004]22 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 ( 集团 ) 公司重组改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 现将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 ( 集团 ) 公司重组改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苏财税[ 2004 ] 32 号 )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 ( 集团 ) 公司重组改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转发 保险 营业税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4 年7 月27 日 印发 共印 25 份 江 苏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 [2004]32 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 ( 集团 ) 公司重组 改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 ( 集团 ) 公司重组改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4]84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 ( 集团 ) 公司重组 改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4]84 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二日 急件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 [2004]84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 保险 ( 集团 ) 公司重组改制 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实行重组改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 ( 集团 ) 公司 (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 ,并由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 。对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 ( 含一年,下同 ) 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转由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经营的,继续免征营业税,不必再重新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