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四批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21802-6/2012-00057 | 分类: | 税收政策类 |
| 名 称: | 关于公布第四批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 文 号: | 冀财税〔2012〕11号 |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委宣传部 | 发文日期: | 2012年05月21日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
关于公布第四批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委宣传部: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的规定,河北三佳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文化企业经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现将名单发给你们(名单见附件)。名单所列转制文化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财税[2009]34号文件中“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工商注册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并没有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本通知下发前各地不论是按转制注册之日还是按转制批复之日计算已征免的税款部分,不再做调整。
三、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材料:
(一)转制方案批复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四)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五)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四、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特此通知。
附 件:
第四批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河北三佳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三佳润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25家县级分公司(鹿泉、大城、吴桥、肃宁、南皮、威县、柏乡、临西、安新、蠡县、满城、顺平、望都、阜平、安国、蔚县、张北、古冶、滦南、乐亭、邱县、曲周、肥乡、临漳、成安分公司)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委宣传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