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11号建议的回复
| 索引号: | 003244967/201911-01806 |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它 |
| 名称: | 关于对市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11号建议的回复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19-05-28 |
| 索引号: | 003244967/201911-01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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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它 |
| 名称: | 关于对市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11号建议的回复 |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19-05-28 |
关于对市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11号建议的回复
赵卫平代表:
我单位对您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征收的建议,经研究,现作如下答复。
建议中参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苏政发〔2001〕82号)“对农林牧渔和农民居住用房,暂不征收房产税”,减免从事农业生产的厂房、办公场所和农产品初加工生产厂房产税;以及减免从事农业生产的厂房、办公场所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生产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建议。我省现行政策规定:
(一)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6条)
(二)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国税地字〔1988〕第15号)
(三)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国税发〔1999〕第44号)
(四)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第6条)
(五)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2.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3.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4.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
5.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
6.其他经地税机关认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但纳税人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纳税人用地;
2.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纳税人用地;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关闭、撤销的纳税人用地。(《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实施办法》)
(六)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已授权县(市、区)税务局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6条)
(七)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财税法〔2019〕119号)
对您的建议,我们考虑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制定权限在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地市级税务机关无权制定。一是将通过适当途径逐级向上反映,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考;二是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我们将不折不扣落实好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确保企业依法足额享受;三是对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农业产业化企业,我们将坚决落实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半征收政策;四是对符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建议及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性减免申请。
感谢您对我市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您所提建议,进一步加强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分析,推动完善税制统一,营造公平、优质的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