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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2001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2001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2〕5号
2002-01-31

索 引 号

550232674/2002-00169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2-01-31 00:00:00

名 称

关于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2001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 号

苏劳社险[2002]5号

关 键 词

养老金调整

内容摘要

2001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

时 效

关于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2001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的精神,以及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1年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单位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不含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下同)。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
1、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间和在职期间的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按照下表所列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

退休时间 缴费年限1999.6.30 以前1999 年 7 月 1 日 至 2000 年 6 月 30 日2000 年 7 月 1 日 至 2001 年 6 月 30 日
不满 15 年40 元27 元13 元
15 年 -19 年45 元30 元15 元
20 年 -24 年50 元33 元17 元
25 年 -29 年55 元37 元19 元
30 年 -34 年60 元40 元21 元
35 年以上65 元43 元23 元

2、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 新中国成立 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180元的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
3、退职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发退职生活费或定期生活费。
1999年6月30日前退职的,按42元增发;
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退职的,按28.5元增发;
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退职的,按14元增发。
4、此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时,原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的非统筹项目房贴同时停止支付。对停止支付的房贴,各单位要按省、市有关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渠道予以保障,并做好衔接工作。
三、资金来源
此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从2001年7月1日执行,所需资金,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00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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