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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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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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人口计生委、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贸促会,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助力打好“四大攻坚战”,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和《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有关要求,经对我省正在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我省省级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和免征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收后的有关工作。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和票据缴销手续,及时做好有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清算工作,对在2013年8月1日前尚未按规定缴入国库的收费收入,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
三、本次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助力打好我省“四大攻坚战”的重要内容。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财政、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时限,自2013年8月1日起停止征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市、县财政、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取消和免征的收费项目,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凡不按规定执行取消和免征收费项目的,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2013年7月15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6项)
教育部门
1、中小学取暖费
2、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
公安部门
3、强制戒毒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职工医疗保险证、IC卡工本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5、城市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
交通运输部门
6、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7、海事调解费
8、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
水利部门
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资金由占用者依法支付给相关部门,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农业部门
10、海事调解费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11、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费
12、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费
林业部门
13、绿化费
14、林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资金由征占用林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工商部门
15、企业年度检验费
贸促会
16、ATA单证册收费
附件2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2项)
农业部门
1、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林业部门
2、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