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
基本编码
001030044000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责任事项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的“申请条件”。
实施清单
| 服务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操作 |
|---|---|---|
|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 | 在线办理办事指南 |
| 增值税专票代开(自然人出租住房) |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 | 在线办理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