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保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公示
康保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公示
康保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
公 示
一、收费项目名称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设立依据
国发〔 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3]10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财综[2023]39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20号、21号、22号、23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政[2009]192号,省政府令[2011]6号,冀财非税[2022]5号、6号、7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6、7号
三、收费标准
依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张家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25号)文件,其中康保县中心城区收费标准为65元/平方米,建制镇收费标准为35元/平方米。另依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非税函[2022]7号),若开发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按中心城区征收,其他情况按建制镇标准征收。
四、收费主体
康保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收费范围、对象及计费单位
凡在我县中心城区、经开区以及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的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单位),均应缴纳配套费。收费按照房屋建筑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进行收取。
六、征收方式
使用财政一体化平台收费,开具电子收费收据。
七、减免规定
1、依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对小微企业减征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
3、根据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审计署、安全监管总局、地震局、气象局《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4、依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文件)
(一)对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 5)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二)对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
(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 5)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补缴配套费。
5、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依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复函》(冀财非税函[2022]6号),各类投资主体修建人防工程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7、其他符合法律规范的减免文件,按规定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 0313-5512856 0313-5512508
康保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