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发 〔 2016 〕 6 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去库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承市政字 〔 2016 〕 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库存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扩大住房消费,提高住房品质,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第十五届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安排用地供应,把握开发节奏控制库存。在县城规划区内对住宅用地供应采取 "有限、有控" 的原则,除棚户区改造项目外,原则上县城规划区内普通商品房用地控制供应,容积率在 1.6 (含)以下的商品住房用地适当供应。
二、适应房地产市场需求,提升商品房供应质量。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根据市场需求由企业自主确定,全面取消 90 平方米以下住宅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 70% 以上的强制要求。
三、暂停集中新建、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暂停集中新建保障性住房,鼓励居民租住社会闲置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 4 元/ 平米. 人. 月提高到 8 元/ 平米. 人. 月,准入条件中收入部分由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0.8 倍以下调整为 1 倍以下)。
今后凡新出让的商品房建设用地,不再强制配建保障性住房。开发企业已经取得土地,但截至本文件发布之日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再强制配建保障性住房。截止本文件发布之日,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要求和执行标准不变。
企业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面向社会出售时,购买人不再受年龄、收入、户口、务工等条件的限制,只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在县城无房产或房产建筑面积总和不足 50 平方米均可申请购买。企业已配建但尚未办理出售申请的保障性住房,补缴减免税费后,可以作为商品住房向社会销售。
四、准许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凡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 5 年的保障性住房,均可申请上市交易。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时,如房屋所占土地为国有出让土地,按照原购房款收取 10% 的上市收益; 如房屋所占土地为划拨土地,按照房屋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 40% 乘以房屋分摊土地面积收取土地出让金。
五、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在推进中心城区南瓦房、西街、东街、六一、仓房南沟、石头沟门等几大片区棚户区拆迁改造时,优先采取货币化安置。由土地储备中心牵头,会同住建、国土、财政等部门,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力争今后新启动的城镇棚户区拆迁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 80%。
将棚户区改造与推动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把城中村、城郊村及易地搬迁进入城镇的村庄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给予资金补助、税费减免和开发性金融政策支持。
六、积极促进农民进城购房。积极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加快农民工市民化。加大对新市民购房支持力度。对购房新市民办理户籍、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同区域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工商、税务、卫生、教育等部门开通 "绿色" 通道,制定便民措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新市民进城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
七、加大住房公积金、金融机构对购房者的支持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和使用范围,将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连续足额缴存 6 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提高进城务工人员住房消费能力。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商业性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 20% ;对首套贷款尚未结清,申请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 30%。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调整为 144 平方米(含)以下。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 90 平方米(含)以下的,减按 1% 的征收契税,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 征收契税。对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90 平方米(含)以下的,减按 1% 征收契税; 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2% 征收契税。个人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出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购买 2 年以上(含)住房出售的,免征营业税。房屋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征收定率由 3% 调整为 1%。税务和财政部门在执行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买卖税收政策时,除明确规定外,一律按下限收取。涉及营改增政策的,按营改增具体政策执行。
九、鼓励房企将积压商品房转型发展。鼓励房地产企业利用存量住房发展旅游、养老、创业、文化、教育等跨界地产,开展多元化经营。
十、优化房地产发展环境。规范行政审批,缩短审批和办理时限,改进工作作风,不断优化服务,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对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处理完的项目,限期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同时加大对新增违规项目打击力度。
十一、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滦平县人民政府
2016 年4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