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收费项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收费标准: 按照《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税〔 2016 〕 40 号)规定,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征收标准上限)。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全省社会平均工资 2 倍执行。
收费主体: 张北县税务局
计费单位: 人民币元
收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2008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8 号)
3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后,以发改价格规 〔 2019 〕 2015 号印发)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 〔 2015 〕 72 号)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河北省实施 〈残疾人就业条 例〉 办法》 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 2012 〕 17 号)
6、《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税 〔 2016 〕 40 号)
7、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分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冀财税 〔 2020 〕 15 号)
8、《关于推进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 〔 2020 〕 216 号)
9、《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 (残联发 〔 2021 〕 16 号)
10、《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收费范围: 张北县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 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收费对象: 张北县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 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征收方式: 征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登录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另一种是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减免规定: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自 202 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 7 年 12 月 31 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监督举报电话: 0313 - 5220977
张北县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