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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转发关于调整三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三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2017-08-14

转发关于调整三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市交通局、人防办:

现将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三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7】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三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7】60号)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2017年8月14日

附件:
冀财税【2017】60号关于调整三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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