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调整三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三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市交通局、人防办:
现将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三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7】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三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7】60号)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2017年8月14日
附件:
冀财税【2017】60号关于调整三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