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
标 题: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成文日期:
2024-12-31
文 号:
署税函〔2024〕336号
时 效 性:
有效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
署税函〔2024〕336号
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署税函〔2021〕131号印发)继续有效。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