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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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监督举报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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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土地闲置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每宗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冀税发〔2021〕65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 市中心城区 | 被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电子缴款书 |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2.《最高人民法院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意见》(法〔2024〕3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5266537 | |
| 2 | 耕地开垦费 | 按照占用耕地的不同等别收取,其中:5等112.6元/平米;6等105.1元/平米;7等97.6元/平米;8等90.1元/平米;9等82.6元/平米;10等75.1元/平米;11等67.6元/平米;12等60.1元/平米;13等52.6元/平米;14等45.1元/平米;15等37.6元/平米。 |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每宗土地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冀人常〔2022〕116号)、河北省耕地开垦费标准(冀发改公价规[2024]5号) | 市中心城区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无法自行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 电子缴款书 | 无 | 5266537 | |
| 3 | 土地复垦费 |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规定足额将土地复垦费用存入专门账户,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 | 三方监管账户 | 元/平方米 | 《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 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面积 |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 | 三方监管账户 | 无 | 5266537 | |
| 4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80元/套;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550元/套。 | 市县不动产登记部门 | 按件收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唐山市路南、路北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 | 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 电子缴款书 | 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文件规定。 | 5266537 | |
| 5 | 罚没收入 |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唐山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每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3〕3号) | 唐山市 | 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体 |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费人通过电子缴款书缴纳。 | 无 | 5266537 | |
| 6 | 海域使用金 |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河北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 《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规[2019]9号) |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每宗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丰南区、曹妃甸区、滦南县、唐山国际旅游岛、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乐亭县海域 | 海域使用权人 | 海洋主管部门将项目相关审批信息推送税务部门后,由税务部门下达《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交费人通过电子税务或赴办税服务厅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5条;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6]24号);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 | 5266537 | |
| 7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8号); |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单个探矿权或采矿权 | 依据《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8号)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 各涉矿县(市、区) | 采矿权人或探矿权人 | 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将项目相关审批信息推送税务部门后,由税务部门下达《缴款通知书》,交费人通过电子税务或赴办税服务厅缴纳。 | 无 | 5266537 | |
| 8 | 矿业权占用费 | 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单个探矿权或采矿权 | 国务院令241号 | 各涉矿县(市、区) | 采矿权人或探矿权人 | 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将项目相关审批信息推送税务部门后,由税务部门下达《缴款通知书》,交费人通过电子税务或赴办税服务厅缴纳。 | 无 | 526653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