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快递企业税收政策支...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快递企业税收政策支持的意见

湘地税发〔2009〕8号
2009-03-23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快递企业税收政策支持的意见

索引号:430S00028/2009-01535 文号:湘地税发〔2009〕8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28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3-23 签署日期:2009-03-04 登记日期:2009-08-03 所属机构:省地方税务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3-23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

加强快递企业税收政策支持的意见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省快递协会: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快递服务业的意见》(湘政办发〔 2008 〕 8 号),经省地方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快递服务主体界定

快递服务属于邮政服务业。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凡在我省行政区划内从事快递、快运、快捷、特快专递等业务,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经营主体界定为快递服务经营主体:一是单件物品重量不超过

50 公斤

;二是单件物品的任何一边尺寸不超过

1.5 米

,周长不超过

3 米

;三是每一件物品均是单独封装,并且包装外都注明有收寄件人的具体名址。

二、经营资格认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划内从事快递服务的经营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认定其经营资格。

  1. 工商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

2.

在湖南省邮政管理局备案并领取行业资格认定书。(备案通知已于

2008 年 8 月 20 日

在《湖南日报》上公布)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凡领取营业执照和快递行业资格认定的快递服务经营主体企业(含个人,下同),从事快递业务按“邮政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报批程序及时间要求

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行业资格认定书的快递企业自领书之日起 20 日内报当地地方税务部门审核备案,确认优惠税目和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

五、专用发票

快递企业原则上使用税控机。根据快递企业的经营特点,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启用《湖南省快递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分为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和定额式两种,定额式设 5 元、 10 元、 20 元、 50 元、 100 元五个面值),《专用发票》由省邮政管理局送省地税局审批印制,各级快递企业凭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快递业务认定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领购《专用发票》。

各地地方税务部门和邮政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优惠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

附件: 1. 快递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1. 票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邮政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 税收 邮政 政策 意见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 年3 月23 日

印发

打字:舒慧华 校对: 税政一处 马毅

附件 1 :

快递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一、专用发票的种类

  1. 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
  2. 定额式: 5 元、 10 元、 20 元、 50 元、 100 元五种面额。

二、专用发票的适用范围

请快递企业原则上使用税控机。因确实有需要,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邮政管理局审核,报省地税局批准,可以适量使用定额发票。

三、专用发票的审批印制

《专用发票》由省邮政管理局送省地税局审批印制。各快递企业应填写《专用发票》的种类和数量请用表,交省邮政管理局汇总,以便省地税局组织审批印制。

四、专用发票的领用与缴销

快递企业凭合法手续到当地税务部门领购《专用发票》,具体领用办法按税务部门领票缴销手续办理。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