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28/2009-01524 文号:湘地税函〔2009〕2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2800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4-01 签署日期:2009-04-01 登记日期:2009-07-31 所属机构:省地方税务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4-01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 2008 〕 172 号)文件的精神,全省 2008 年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 483 户,为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后续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对以公布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按照规定,对所征管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审核,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按 15% 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 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领域》规定的范围。
-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 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 以上。
-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6%。
(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 3 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 以上。
-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及时报告省局,经省局复核后,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地对认定的按 15% 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按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33% 进行比较,分别计算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在
4 月 10 日前
按照附表 1 的要求上报省局。
附件:全省地税征管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调查表
二○○九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 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 管理 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 年4 月1 日
印发
打字:舒慧华 校对: 税政三处 吴克明
附件:
全省地税征管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调查表
所属市、州: 单位:万元
| 户 名 | 2008 年应纳税所得额 | 按 15% 计征企业所得税额 | 按 25% 计征企业所得税额 | 按 15% 与 25% 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差额 | 按 33% 计征企业所得税额 | 按 15% 与 33% 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差额 |
|---|---|---|---|---|---|---|
| 合 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