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非税【2020】5、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17】173号 | 献县税务局 | 立方米/元 | 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17】173号 | 在本行政区域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地,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资金通过国家税务局税收平台缴纳。 | 《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推进实体经济降低制度性成本的补充通知》冀财税【2016】100号 | 0317-60105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