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扩大就业,维护社会安定,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作统一调整: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按 4% 的综合征收率;月租金收入 1000 元以上,按 6% 的税率征收。 二、对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的综合征收率由现在的 12% — 19.675% 调整为 6% 与 12% 两档,即月租金收入 1000 元以下者(含 1000 元),综合征收率为 6% (只征 6% 的房产税);月租金收入 1000 元以上者,综合征收率为 12% (房产税 6% 、营业税 5% 、个人所得税 1% )。 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9 年 10 月 1 日至起执行,并从即日起,停止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 [2008]135 号)第四条内容的规定。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房屋 税收 征收率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湖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共印 55 份 2009 年 11 月 2 日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