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2022/00031705 -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 发布机构:
河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09-01 - 名 称:
河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 号:
河政办发〔2022〕25号 - 发布日期:
2022-09-14 - 主题词:
资产 - 有效性:
有效
河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参照 《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冀财资 〔 2021〕 第 156号),制定了《河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 9 月 1 日
河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和《政府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有审批权限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 财政局、主管部门及有审批权限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批复文件处置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构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含损失核销)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 3 万元(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 3 万元)的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报财政局审批;一次性处置(含损失核销)规定限额以下的其他国有资产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局备案,并将批复文件上传至河北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子系统。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及时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第十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同时在河北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子系统中基于相关资产卡片发起处置申请。
(二)审核。主管部门经严格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同时在河北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子系统中审核单位申报的处置事项。主管部门对申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和相关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审批。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重要设施或资产的处置,经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财政局在河北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子系统中确认部门提交的处置申报事项。
(四)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处置。
第三章 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四条 无偿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向行政单位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按第九条规定权限审批。
(二)跨部门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财政局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有关文件。
(三)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市级无偿划转给乡镇、村委会或街道、社区的,应当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财政局审批;乡镇、街道无偿划转给市级的,由划出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划转申请文件;
(二)无偿划转会议纪要;
(三)《河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四)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五)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六)拟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七)其他相关资料。
车辆调拨时需提供本单位车辆编制和实有车辆情况。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同一主管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主管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对外捐赠会议纪要;
(三)《河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四)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五)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捐赠方依据受赠方出具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行为。
第四章 转让和置换
第十九条 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以相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 90%的,应当报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申请文件,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二)转让会议纪要;
(三)《河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 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五)转让协议草案;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资产置换,应当以相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置换申请文件;
(二) 置换会议纪要;
(三) 《河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五)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六)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七)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报废和损失核销
第二十四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申请文件;
(二)报废处置会议纪要;
(三)《河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房屋建筑物部分结构拆除的应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拟拆除部分资产价值报告;
(五)资产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报废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八)资产处置说明;
(九)其他相关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报废车辆报经财政局批复后,需凭财政部门批复文件、报废残值上缴财政证明、报废车辆回收证明、机动车辆注销证明等复印件到市直公务车辆编制管理机构办理车辆销编手续。
第二十六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河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处置收入
第二十八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转让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扣除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在取得收入的 10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并适时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市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化文物等市级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境外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授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并制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九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河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2年 9 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附件:
- 附件1:河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xlsx.xlsx
- 附件2:河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xlsx.xlsx